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移出地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或地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领取并填写《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审批表》一式六份。
2. 持《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审批表》到危险废物移入地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或地级市环保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5. 移出地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或地级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管理手册。
6. 与外地废物处理单位签订正式处理合同,准许转移废物。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注意事项
1.产废单位提出跨省转移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2)移出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移出者与接受者不是同一法人单位时,应当提供移出者与接受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者根据有关规定可豁免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要求时,免于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经批准后,移出者在批准的有效期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每次转移时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3. 对于通过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向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或者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在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以简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省、自治区、直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规定。
4.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重新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或者办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增加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或者数量的;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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