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2020年11月26日,原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被告深圳市晖曜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被告厂区内废水处理站含油废水综合曝气池北侧围墙外有污水正在渗流至外环境,污水颜色呈黑色、表面有大量泡沫,流量约90升每小时。现场快速检测结果显示该处溢流污水含有铜、镍、六价铬等重金属,H试纸检测显示为强酸性液体。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被告厂区的围墙外侧,废弃构筑物内水池、地面均无任何防腐防渗漏措施。
经监测人员采样,结果显示被告厂区污水处理站含油废水综合曝气池北侧渗水点废水中的重金属含量中,总铜、总铬、总锌、总镍的含量均超过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允许排放限值二十倍以上。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妥善处置厂区废弃的危险废物并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如被告未完成处置和修复工作,则应支付处置和修复费用合计234万余元(实际费用由被告据实支付);2、承担土壤检测、地下水检测、司法鉴定、律师费等费用合计50万余元。被告认为其并非主动违法,对违法事实主张由法院依法确定。
省、市人大代表、市中级法院特约监督员、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特约监督员纷纷表示,这是一堂生动的生态环境普法公开课。通过此次庭审,深刻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尤其对于排污量大的企业来讲,依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排放污染物,对保护生态环境至关重要,违法排放破坏生态环境的个人或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高度关注被污染环境的修复工作,表示期待案件的审理结果。
今年5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院等14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该案是规定之后,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深圳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以下法律问题: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失金额如何确定、违法排污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何有效衔接、违法排污企业若不能履行修复义务应如何启动修复程序、修复费用如何计算、修复效果如何评估等。
接下来,市中级法院将坚持贯彻“损害担责、修复优先”的原则,力求办一宗案件、保一方水土,同时通过案件审理促机制建立,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协同联动,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撰文】邓子良 丰雷
【通讯员】深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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