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经此次大修,完善了许多。
广为诟病的商业噪声、广场舞噪声、居民楼噪声,以后有明确主管部门管啦!画重点:
1、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3、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5、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敲黑板三次:商业和生活噪声,明确警察叔叔来管啦——轻则按扰乱社会治安来管,重则入刑!
6、此前的规定是: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对因此商业噪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过去,对商业噪声,公安机关最多只能罚款,不能拘留;对生活噪声,公安机关只能出面制止,但没有明确说可以处罚(当然,把警察叔叔惹毛了,也只能间接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此次则明确:商业噪声,处罚手段加重(不听话的可以拘留);生活噪声,可以进行治安处罚(警告、罚款、拘留),甚至刑事立案!
————这是此次修改中最得人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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