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信箱|关于急需答复的规模以下的养殖户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部长信箱

关于急需答复的规模以下的养殖户

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2019-01-15 来信:

随着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地方大力发展畜牧产业,为了增加老百姓收入让老百姓脱贫致富,一大批小型畜禽养殖户迅速发展,特别是规模10头以上500以下的养猪养殖场由于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和环保投诉日益增多,按照现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里面也没有具体规定,同时按照行业标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仅限于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场执行该标准,但养殖户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理,特请示此类规模以下的养殖户污水排放该如何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回复:

现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于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无其他适用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若畜禽养殖废水用于农田灌溉,需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要求。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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