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⑤污染物监测要求

智易时代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及HJ 819、HJ820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GB/T16157、HJ 836及HJ/T397规定执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HJ/T373的规定执行。

5.1.410t/h及以上蒸汽锅炉、7MW及以上热水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 ,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其他锅炉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1.5对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应按HJ75、HJ76有关规定执行。

5.1.6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5468或GB/T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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