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介绍,新《条例》和现行《条例》相比,最大的变化有以下6点:
其一,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如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最重要的是市环保局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改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其二,简化环评程序,将项目建设审批流程从“串联”改为“并联”,删除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和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
其三,细化环评审批要求,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5种情形,以及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条例》还增设环保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规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任何费用的规定,该项规定市环保局已率先于2016年5月开始实施。
其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就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另外,《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其五,加大处罚力度,明确“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条例》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新增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新增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其六,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保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针对建设单位,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 告,未依法公开验收 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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