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晚上7点,
家住青岛月亮湾路锦绣城小区的
李先生接到小区物业电话,
邻居反映他的新房往外冒水。
李先生赶紧去查看,
刚打开房门积水就涌了出来,
眼前的景象让他蒙了:
地板、木门、家具全都泡了。
仔细检查发现,
家中一个暖气片从管道连接处脱落了。
李先生介绍,
这套房是2018年年底交付的,
当时还是毛坯房,自己找人进行的装修。
2019年和2020年小区已经通暖了,
因为没入住他就没有开通供热。
今年感觉装修后散味也差不多了,
就想着开通供热后搬进新家。
李先生说,
暖气片是房子交付时的,
他一直都没有动过,
供热前咨询过供热公司的工作人员,
说是正常供热就可以。
14日试压时家中没有人,
水从家门涌出来以后才被邻居发现。
李先生表示,
自己装修就花了30多万,
现在地板、木门全部被泡坏。
供暖设备质量出问题,
应当由开发商来负责。
小区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下属企业,
李先生便向物业工作人员反映该情况,
但物业工作人员表示
房子已经超出两年的质保期,
不属于他们负责。
该小区是2018年年底交房,
2019年开始供热,
已经连续经历两个供热季。
李先生反映的暖气管道问题,
已经超出了开发商的质保范围,
所造成的损失不应当由开发商来负责。
律师说法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维永: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最低保修期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确实是第一次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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