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信访问题居高不下还需破解三瓶颈

城市噪声问题已经成为当下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2020年,生态环境部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 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举 44.1万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 的41.2%,排各环境污染要素第二位。噪声污染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最近几年受关注度有一定提高,但与水、气、土壤污染相比,受重视程度还远远偏低。商业店铺的喇叭声、广场上的激情舞曲、夜间工地施工扰民每天都在城市中发生,城市噪声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市民生活品质一大杀手,噪声扰民矛盾也逐渐凸显,令众多居民彻夜难眠、苦不堪言,亟待多方联手,整治看不见的环境污染。

一是取证难。对噪声污染进行取证执法并不等同于交管部门,利用摄像头固证便能强制执法,噪声可以人为地随意改变,具有瞬时性、局部性、分散性且音源复杂特点,噪声源输出停止后,污染立即消失,不留下任何残余物质,一旦停止就很难取证。因此,在执法部门接到市民投诉后现场勘察过程中,若商家立即关闭噪音源,往往会无“证”而返。同时,即便成功取证,仍需对声源分贝进行检测,但由于执法权与检测权分离,在检测过程中检测周期较长且部分地区具有噪声检测资质单位较少,需付出较高时间和资金成本,给取证认定工作带来较大影响。

二是胜诉难。在对日常噪声比如音乐声、建筑工地噪声等检测过程中,有相对明确的标准,但对于低音炮、变压器、中央空调等低频噪声,尚未形成系统化、精细化管理,低频噪声监测基本处于我国法律灰色地带。同时由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取证难背景下,若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噪声污染侵权行为,上诉通常不被法院支持,胜诉较难。例如:北京市刘女士因居民楼内变压器产生低频噪音导致长期失眠、精神萎靡现象时有发生,沟通未果后选择向法院上诉,主张索要精神赔偿费。但因收集证据未能形成一条证明被告存在噪声污染完整证据链,加之我国现行法律对底频噪声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法院驳回刘女士全部诉讼请求,低频噪声污染依然持续。

三是治理难。噪声污染可能涉及工业、交通、生产生活等多种源头,监管涉及环保、工商、城管等多部门,不同噪声管理有对应不同监管部门,但市民在实际举 过程中,大多都向各村(社区)或环保部门举 ,但上诉部门均无强制执法权;同时,即便综合执法部门出动,可以参照执行的相关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具体检测和处罚等详细内容,缺少具体执行标准,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情况。因此,在现实治理中大多只能以宣传引导、调和教育为主,难以取得治理实效。例如:2021年以来,在12345热线中修文县龙场街道共接到108件噪音投诉信访件,其中多以商业区、广场舞、建筑施工噪音为主。在“修文县文化广场跳广场舞噪音很大、严重扰民”投诉件中,工作人员在现场因现行法律并未对噪声污染有具体处罚规定,只能采取反复告知、现场蹲点形式等形式进行督查,但噪声污染人为主动性较强,执法资源分配有限,广场舞噪声在消停两天后便“死灰复燃”,导致噪声污染不止、信访问题不断。

对此,建议如下:一是积极推广减噪技术。引导工业、交通业、建筑业等行业运用低噪音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控制噪声源,阻断噪声传播。二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在兼顾经济与技术的条件下,完善噪音检测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对公共场所声源分贝进行24小时监测记录,多元化固证,协助部门联合执法。三是强化社会共治效能。完善出台噪声污染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强化宣传力度,形成政府、行业部门、群众三方联合监督闭环,降低噪声源头,拒绝噪声污染。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

(0)
上一篇 2022年6月22日
下一篇 2022年6月22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