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费

目前,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过程中存在收费困难、征收率低的难题,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不甚了解法律政策的群众中容易产生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卫生费”“物业服务费”是重复收费的误解。

针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短缺等问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于2002年6月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该通知下发以来,全国各地先后开征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不断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

2007年10月11日兰州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兰州市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凡在全市范围内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办法》所称的“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之后,《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兰价费发[2012]493号)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区分不同的收费对象,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其中对居民按每月每户5元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所谓的卫生费或物业服务费是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成本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其中物业服务成本具体包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公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而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城市环卫部门收取的垃圾处理有偿服务费,专项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卫生费”、“物业服务费”的本质区别:

第一,两者的性质不同: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与使用,是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是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实行的是政府定价,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两者的用途不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由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四个环节组成。物业服务费中的清洁卫生费用主要用于购置工具和清洁用料、消杀防疫、化粪池清理、管道疏通以及环卫所需的其他费用,简言之,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环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第三,收费方式与主体不同: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是物业公司,是与业主平等的民事主体, 遵循的是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是政府或其委托的政府部门,在兰州由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取,依照的是“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第四,缴费主体不同: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是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的其他实际使用人(如租户)交纳物业服务费是基于他与业主之间的协议,实际使用人不交纳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而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不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费与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两种明显差别的收费项目,这两笔费用既不互相包含,也没有关系。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的居民用户,在已经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之后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存在重复收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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