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0年度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申 时间
截止至2020年11月10日
支持内容
节能改造投资单位为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建筑功能分类包括:办公、商业、旅游宾馆酒店、商场、科教文卫 、通信、口岸、交通运输类楼宇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资助标准
资助总额不超过申请项目改造投资额的40%(投资额以项目专项财务审计 告为准),上限为300万元。
申 条件
(一)申 单位条件
1.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3.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二)申 项目条件
1.改造项目已纳入深圳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示范;
2.改造项目为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建筑功能分类包括:办公、商业、旅游宾馆酒店、商场、科教文卫、通信、口岸、交通运输类楼宇等建筑;
3.建筑本体已竣工投入使用三年及以上;
4.节能改造合同甲乙双方皆非建筑业主的申 项目,须取得建筑业主授权,且自申 之日起使用人对该建筑可使用时限不少于三年;
5.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节能改造验收的公共建筑,但已于2017年7月前完成节能改造的项目除外;
6.实施改造的企业须为中国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7.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
8.再次节能改造的项目,本次节能改造合同签订之日距上次节能改造验收时间不少于三年;
9.不接受节水、节气等单项改造项目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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