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人:关于规范中央商业步行街秩序管控的告知提醒书

关于规范中央商业步行街秩序

管控的告知提醒书

为规范中央商业步行街秩序,营造“整洁、安全、有序”的街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黑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疫情防控关于人员聚集管控的相关要求,现就中央商业步行街秩序管控告知提醒如下:

一、维护公共空间秩序

(一)从事各类宣传、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以及公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二)设置户外牌匾、广告设施,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同意;

(三)从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店面装修、门窗改造、阳台封闭、房屋翻新等活动,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等。

二、维护市容卫生环境

(一)禁止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禁止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禁止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整理和平整场地;

(四)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丢废弃物、倾倒垃圾和污水、污物等;

(五)禁止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应急等公用设施,擅自挖掘、破坏步行街区域内的人行步道;

(六)禁止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

(七)经营者应当保持周边环境卫生,及时清理产生的污、废物;

(八)装卸货物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九)禁止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维护公共场所安全

(一)不得安装、设置阻碍道路通行,侵占消防通道的游乐设施,不得运营游乐设施未经安全检测的游乐项目;

(二)不得擅自私连电源、扯接电线;

(三)不得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从事易引起人员长时间聚集的经营项目。

在中央商业步行街经营的商家业户以及购物休闲的市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城市管理、公共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对于不服从管理甚至暴力抗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黑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3月28日

一审:商容祯

二审:马丹丹

三审:王超

法律顾问:华海微( 黑龙江边陲律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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