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用公交、出租、客货运输车辆的环保标志、污染物排放的检查

对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公交、出租、客货运输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检查和检测

基本编码

CGsdIWmVdFVlJCil00pORL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生态环境厅

承办机构

执法局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公交、出租、客货运输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和检测。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采用遥感检测的方式实施抽检。抽检不得收取费用。被检查、检测和抽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责任依据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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