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公交、出租、客货运输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检查和检测
基本编码 |
CGsdIWmVdFVlJCil00pOR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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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生态环境厅 |
承办机构 |
执法局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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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公交、出租、客货运输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和检测。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采用遥感检测的方式实施抽检。抽检不得收取费用。被检查、检测和抽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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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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