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条漫——第二十一篇:环境保护靠大家

普法条漫

为了更好地向广大群众宣传民法典,华漕司法所联合华东政法大学法萌普法团队、法绘说画工作室,结合高校与社会化普法力量,创新形式,围绕着民法典的亮点内容精心制作了民法典“法绘说画”系列。将民法典中生涩难懂的法条融入到身边的常见问题中,用漫画的形式让法律说话,直观生动,便于理解。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随着新发展理念的提出与深入人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越来越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并且在法律制定上有所体现。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而在民法典中也新增了生态修复责任以及生态赔偿责任等具体规定,以期在立法层面上对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行为加以法律层面的规制。

同时,我们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加以区分,其具体区别如下:

一、概念不同

(一)生态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造成森林、草原等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从而使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存条件发生恶化的现象。

(二)环境污染是指由于自然或人类原因,产生有害成分化学及放射性物质、病原体、噪声、废气、废水、废渣等,引起环境质量下降,危害人类健康,影响生物正常生存发展的现象。

二、危害程度不同

(一)生态破坏间接地危害人类,危害较长期。

(二)环境污染直接地危害人类,危害较短期。

三、侧重点不同

(一)生态破坏侧重于强调平衡被打破。

(二)环境污染侧重于强调有害要素超量。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民法典之外,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还规定有不同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可见国家对其重视程度,所以,环境保护要靠大家一起践行与维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供稿:华漕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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