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电捕,判刑+生态修复!硚口区检察院提起的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当庭宣判!

7月22日,由硚口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硚口区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硚口区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和要求被告在电捕鱼水域开展生态修复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2022年4月,吴某、胡某在禁渔期禁渔区(新洲区倒水河水域)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6.4千克,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2年4月,王某在禁渔期禁渔区(新洲区举水河水域)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8.85千克,被公安机关查获。

硚口区检察院受理这两起案件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胡某、王某三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此案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由刑事检察部门将此线索移交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随后,两个办案团队各司其职,确保刑事打击与公益保护无缝衔接、协同推进。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评估,三名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直接减少了长江鱼类资源量且影响了鱼类种群的自然补充。

“被告人无视法律和渔业管理规定,在禁渔期内,于长江流域使用禁用工具电力捕鱼,不仅对鱼类及水生生物造成了伤害,还破坏了长江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硚口区检察院依法对三名被告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以在电捕鱼水域放流成鱼和鱼苗的方式修复受损的长江水生生态环境。

庭审中,三人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当庭宣判,判处吴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胡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没收作案工具,并判令三人在长江水域放流成鱼共计61千克,苗种38125尾。

下一步,硚口区检察院将借助“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线索内部联动机制,全面推进落实“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模式,多措并举、精准发力,坚决打好环保领域损害公益问题的攻坚战、持久战,把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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