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机构改革和革能转变方案方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
(2)《“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性能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方能评估市场;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审查作为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将“领跑者”能效标准定新上项目能评审查相结合,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3)《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把能源消费总量作为能评审批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产业政策,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严格能评审查,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4)《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推行“一挂双控”措施将能源消费。经济增长挂钩,对高耗能产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强约束,其他产业按先进能效标准实行强约束,现在产能能效要限期达标,新增产能必须符合国内先进能效标准”
(5)《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未通过能评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6)《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要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7)《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试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完善能评制度,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环保部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的燃煤发电项目能效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煤炭消费须做到等量置换,为节能评估提供了明确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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