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基本编码 |
zheJFuWdBzBHJCZV00xJx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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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环资处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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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 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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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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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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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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