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基本编码

zheJFuWdBzBHJCZV00xJxr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环资处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 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责任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责任事项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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