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紫乾律所律师观点:噪音问题的“有法可依”将更加充实

#我国修法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北京紫乾律所律师观点:噪音问题的“有法可依”将更加充实

根据 络及有关媒体消息,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此次草案共9章84条,主要从增加防治对象、调整适用范围,加强源头防控和噪声分类管理,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法律修订拟删除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这既是与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名称中突出要素管理的表述保持体例上的一致,也更加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在防治对象上,修改了工业噪声定义,在扩展适用的地域范围方面,修改扩展至农村地区。针对于噪声的源头防控情况,草案要求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对于社会生活噪声,规定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

就目前的噪声问题,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但实际上超标的情况十分严重。针对于因噪音的相关问题,北京紫乾律所律师表示会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度“噪音问题”也有所规制。

而针对于生活中的噪音问题,小区物业是有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告并协助处理。因此在噪音问题面前,物业企业有相应的配合义务。对此北京紫乾律所律师表示,针对于噪音问题,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民法典》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进行规制。

那么为什么要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呢?这主要是因为噪音问题的范围与细分程度有扩大化的趋势。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噪音问题”的相关违法责任行政处罚,依托于“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而《民法典》对于噪音的规制,往往是就“侵权”与“物业服务合同”的类别进行规制。针对于噪音问题中物业方面的责任,《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物业公司责任在本质上,也不属于其中的主要部分,物业履行相关责任的方式,更多体现在一种“配合”上。因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噪音问题”的规制中,就显得十分重要。根据北京紫乾律所律师查询后得知,在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的《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告》显示,2020年,生态环境部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 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举 44.1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 的41.2%,在各环境污染要素中排第二位,仅次于大气污染,这已经证明“噪音问题规制”需要加强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因此在此次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中对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制“突出问题,重点治理”的修订思路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噪音问题与噪音防治无论从科学角度还是公民权利角度而言,都不是可以被忽视的小问题。对此北京紫乾律所律师表示,只有让噪音问题的“有法可依”变得更加便捷,公民权利的保护更加全面,才能让相关执法机构“执法为民”有法可依,并加快到达“全面依法治国”的理想明天。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

(0)
上一篇 2021年8月13日
下一篇 2021年8月13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