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与防护业务办理指南(03):《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

[ 编导语 ] 为了方便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辐射安全与防护相关业务,根据区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限和日常监管范围,编写了《辐射安全与防护业务办理指南》,供参考。如有不妥之处,请在评论区提出意见建议,谢谢。

03、《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

一、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 上申 程序

1、进入首都之窗 页界面

2、在 页最下方“市级政府部门”里找到“市生态环境局”,并点击。

3、在市生态环境局 页界面右侧点击“政务服务”

4、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打开“辐射安全许可证”

5、事项名称共有四项,选取点击“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6、选择“口令登录”、“电子营业执照”扫码或使用“一证通”登录。

7、在“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系统”界面,点击“行政确认事项”。

8、选择需要办理事项,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在 上提交相应材料。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和项目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4、非法人办理时,需要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三)。

五、通知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附件三:法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市 区生态环境局: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现委托 作为我单位(个人)的环保审批委托代理人。

委托人(法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委托人(签字): 202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签字): 20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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