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保部门检查中,为逃避处罚,昆明某公司老板曾某授意员工徐某将酸洗池内的含有重金属的液体向外部环境排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6月1日上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在桃源广场开庭审理了这起污染环境罪案,该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盘龙区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老板和员工双双被判刑,并向盘龙江投放鱼苗进行生态补偿。
老板授意员工排放重金属
2019年4月30曰,在被告人曾某的授意下,被告人徐某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阿拉街道白水塘47号将酸洗池内的含有重金属的液体向外部环境排放。
经鉴定,排放的液体中,重金属铬、镍、砷分别超过最高排放浓度的98.6倍、8.95倍、0.66倍,重金属锰、铜浓度分别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1.98倍、9.85倍。
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曾某、徐某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20000元,并在公众媒体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系民族未来的大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绝,失之难存。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被告人曾某、徐某在生产过程中非法将含有重金属的液体排放于外部环境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其行为同时也对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上述两名被告人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价值2万元的鱼苗投进盘龙江
经过法院审理,盘龙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法院还判决两名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2万元,用于购买鱼苗投放作为生态补偿,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两被告人对法院判决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宣告后,法院当场执行判决内容,组织人员向盘龙江投放鱼苗作为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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