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供单位
平罗县环境保护局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9日,平罗县环境保护局接到平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太沙派出所通 ,在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内,张某非法利用废铅蓄电池冶炼铅锭,且在生产过程中无任何手续。接到公安机关通 后,平罗县环境保护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到现场,与公安机关民警一起进行现场调查。经过初步勘察调查,发现张某利用废铅蓄电池冶炼铅锭的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平罗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固定证据等相关工作,并做好记录。
2017年7月20日,平罗县环境保护局通过取证调查,发现张某在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内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处置废旧铅蓄电池冶炼铅锭。
根据2016年8月1日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废铅蓄电池属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代码为(HW49)900-044-49。张某在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废铅蓄电池冶炼铅锭,且处置数量达到3吨以上(具体数额以磅单为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张某非法利用废铅蓄电池冶炼铅锭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办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平罗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20 日,将本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有关材料移送至平罗县公安局,平罗县公安局经审查后,于2017年7月20日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和刘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评析
废铅蓄电池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50大类危险废物之一,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本案嫌疑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擅自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不但违反了环境保护行政法律法规,还涉嫌构成环境刑事犯罪。平罗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1、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2、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3、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是指对超出环保部门管理权限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向有处理权的主管部门移送处理,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和衔接。
6、《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外部移送做了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中应特别予以重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列举了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分别是🙁1)警告;(2)罚款;(3)责令停产整顿;(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7)行政拘留。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设定其他的种类。在这7种环境行政处罚种类中,环保部门有权实施的有4种,人民政府有权实施责令停业、关闭和责令停产整顿,公安机关有权实施行政拘留。
本案启示
1、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严重污染环境的,或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仍向其提供废旧铅酸蓄电池,严重污染环境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应当重视行政处罚案件的外部移送制度,环保部门要积极借助政府和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主动将需要移送的案件予以移送。具体而言,对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保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本级人民政府;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通过不同部门和机关之间的配合,形成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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