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人注意!在家弹琴、高声喊叫……将面临罚款!这类扰民行为最高罚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噪音又无处不在。走在马路上,汽车喇叭声、各种促销声、各种音乐声;来到小广场,广场舞蹦迪声;回到家,装修声,吵闹声,弹钢琴、拉二胡等声音。

简直让人崩溃啊有木有!

2017年,12345市民服务热线就接到群众关于噪声扰民的举 投诉为10591件,数量是各类投诉之首。济南公安部门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后,于3月29日,发布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治理的通告。

通告要求,自3月31日起

严禁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

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严禁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家用电器、乐器及其他音响器材。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身体锻炼及其他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饲养动物应当采取措施控制产生噪声,严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6时,严禁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其他时间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或者在已交付使用的其他建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噪声,严禁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6时,城市建成区严禁高声喊叫;严禁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在生产活动中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3月30日

如果我们遇到以上这些制造噪音的行为

该怎么办?

又该如何处罚?

1.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领导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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