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关于加强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

郯城县公安局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郯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关于加强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

通 告

为加强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创造安静适宜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下列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机动车在禁鸣路段和区域鸣放喇叭,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三)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四)违反公安机关规定,在城区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五)居民使用家电、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未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六)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午间(中午12点至14点30分,下同)和夜间(晚22点至次日晨6点,下同)进行室内装修,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噪声的。因抢修抢险作业、生产工艺要求及县政府或相关部门证明有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除外;

(七)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环保、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等活动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按照科学、文明健身锻炼的原则,有音乐伴奏的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必须严格控制音量,夏季时间(5月至10月底)每天应在早上7点至晚上9点之间开展,其中:早上在7点至9点之间,下午在3点至5点之间,晚上在7点至9点之间;冬季时间(每年11月至次年4月底)每天应在上午7:30至晚上8:30之间开展,其中:早上在7:30点至9:30之间,下午在3点至5点之间,晚上在6:30至8:30之间。中考、高考等特殊时段,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提倡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不在午间、夜间燃放烟花爆竹;确需燃放的,应在合适地点、适宜时间燃放,特别是城区宾馆、酒店应自行配置使用“爆竹燃放铁笼”。

五、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理。对妨碍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罚工作,或因产生噪声被查处而无理取闹、借机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泛提倡选择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尽量避免因产生噪声而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行为,并积极举 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共同防治噪声污染。

受理投诉举 电话,政府热线:12345;公安:110;环保:12369;城管:6106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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