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绿水青山才是金山银山,因此环保可谓是刻不容缓。但实践中,许多被贴上污染标签的企业,并不是明知故犯,许多企业早年建设厂房时,往往都会有市级、省级的批准文件,只是因为时过境迁,最后因不符合新时代的环保标准而被迫整改。因此,整改涉及污染排放的企业,本身是一件好事,但兼顾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不能一刀切地违法强拆,否则拆迁部门就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今天,笔者就以安徽淮南的一家煤炭转运公司码头强拆案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2004年,经安徽省水利厅批准,xx公司(现物流公司)在淮南市潘集区境内的淮河建设小型煤运码头,多年来该公司依法经营。2018年5月,区政府以物流公司的转运码头存在污染为由,向物流公司作出《责令拆除通知书》,并于当月又向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2018年6月,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物流公司的码头全部拆除。
物流公司不服,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并赔偿码头的建筑成本价值。
区政府辩称:“原告码头在水源二级保护区,依法应当拆除,我方已经向其发送了通知与催告,强拆合法,请求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物流公司2004年建设码头时,已经得到了省水利厅的批复,而在14年后,却又因所谓污染问题,遭到强拆,这显然是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虽然时过境迁可能现在物流公司的码头不符合环保标准,但这并非物流公司的过错,拆迁部门理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秉承行政合理性、合法性与比例原则,妥善处理物流公司污染改造搬迁事宜,而非一刀切地暴力强拆。
另一方面,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拆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催告、给予行政相对人充分地陈述申辩权利,本案中拆迁部门强拆前并未履行法定程序,其程序严重违法。更为重要的是,物流公司系经批准建设、且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系合法码头,具有信赖利益,所谓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系后来的行政法律法规变化所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拆迁部门无权擅自强拆。
最后,本案审理期间,物流公司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强拆的损失进行评估,估价公司作出《鉴定 告》,确认物流公司的损失共计2500万元,鉴定费用共计25万元。拆迁部门强拆违法,不具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应当对其强拆行为给物流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拆物流公司转运码头的行政行为违法;
2.判决拆迁部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物流公司损失合计2500万元;
3.本案诉讼费,以及评估鉴定费20万元,由拆迁部门负担,鉴定费5万元由物流公司负担。
四、案件总结
近年来我国经济是不断发展的,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在不断完善,在早年法律规定并不全面的时期,许多地方政府都会开出各种优惠政策进行招商引资,但当企业在此投资建厂、并生产经营多年后,经常会遭遇厂房没规划手续、房屋没办理证件以及与环保或现行规划不符等种种问题,但这些实际上并非企业的过错,拆迁部门无权据此擅自对企业进行违建认定、更无权擅自强拆。
具体到本案,物流公司建设转运码头,本身系经省水利厅批准,多年后虽然与最新环保规定不符,但这并不是物流公司的过错,物流公司具有信赖利益,拆迁部门强拆其码头,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另外,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强拆违法,那么在诉讼期间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建筑损失进行鉴定,而因为拆迁部门强拆违法,因此委托评估的费用,一般大部分乃至全部,一般是由拆迁部门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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