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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假设:一家企业的净利润是1000万。
一般企业所得税按照25%的税率缴纳,则企业所得税为1000*25%=250万;
若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按照15%的税率缴纳,则企业所得税为1000*15%=150万。
由此可见,企业少缴了40%的税。
针对企业符合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优的税收优惠方案,一般不会叠加享受,针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说明:
情形一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两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情形二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情形三
居民企业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二免三减半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的,只能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
情形四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但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计所得额征收优惠,放弃享受高企的15%税率的优惠,同时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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