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全面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我市黄标车淘汰进度,根据《吉林省环保厅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吉环发〔2016〕1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实施补贴、奖励,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补贴、奖励范围与条件
(一)补贴范围与条件
无强制 废期的黄标车;强制 废期在2018年1月1日以后,且在2017年11月30日前申请 废的黄标车(不包括转出车辆和按期 废车辆)。
享受政府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梅河口市注册登记;
2.被认定为黄标车;
3.2017年11月30日前取得拆解、回收证明,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奖励范围与条件
在符合上述条件前提下,在2017年7月30日前办结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在享受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一定奖励;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享受补贴、奖励政策:
1.强制 废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3.依据《机动车强制 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以及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或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和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达到强制 废标准的黄标车;
4.因自然、火灾、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直接 废的黄标车;
5.车辆不完整,五大总成不全等。
二、补贴、奖励发放标准
(一)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类 别 | 车型 | 2000年及以前初次登记车辆补助标准 | 2001-2002年初次登记车辆补助标准 | 2003-2004年初次登记车辆补助标准 | 2005-2006年初次登记车辆补助标准 | 2007-2008年初次登记车辆补助标准 | 2009年及以后初次登记车辆补助标准 |
货车 | 重型 | 0.70 | 0.85 | 1.05 | 1.25 | 1.42 | 1.60 |
中型 | 0.25 | 0.40 | 0.60 | 0.80 | 0.95 | 1.15 | |
轻型 | 0.25 | 0.35 | 0.42 | 0.52 | 0.60 | 0.70 | |
微型 | 0.08 | 0.15 | 0.25 | 0.35 | 0.42 | 0.52 | |
客车 | 大型 | 1.05 | 1.25 | 1.40 | 1.60 | 1.7 | 1.95 |
中型 | 0.40 | 0.60 | 0.80 | 0.95 | 1.15 | 1.32 | |
小型 | 0.25 | 0.35 | 0.42 | 0.52 | 0.60 | 0.70 | |
微型 | 0.08 | 0.15 | 0.25 | 0.35 | 0.42 | 0.52 |
(二)奖励标准:无强制 废期或强制 废期在2018年1月1日以后,且在2017年7月30日前办理完 废手续的,在享受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补贴金额6000元以下的,奖励500元/台;补贴金额6000元及以上的,奖励1000元/台。
三、补贴、奖励办理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办理补贴、奖励。2017年11月30日后不再受理淘汰黄标车补贴、奖励申请。
四、办理程序
1.车辆拆解、注销。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将机动车交售正规 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取得《 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注: 废机动车拆解企业:位于李炉乡政府后侧的梅河口市金轩 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125754111、18643020567。
2.申请办理。车主携带以下材料,办理补贴、奖励申请:
(1)《梅河口市提前 废黄标车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经公安、环保盖章表格五份(可在环保受理窗口领取);
(2)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3)《 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一份;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一份;
(5) 车主属个人的,车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如由代理人办理的,还需代理人委托书原件(车主本人签字加盖手印)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6) 车主属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经办人委托书原件一份(需加盖企业公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7) 车主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或单位开户行帐户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注:补助、奖励申请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证明原件一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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