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实施补贴奖励的公告

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全面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我市黄标车淘汰进度,根据《吉林省环保厅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吉环发〔2016〕1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实施补贴、奖励,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补贴、奖励范围与条件

(一)补贴范围与条件

无强制 废期的黄标车;强制 废期在2018年1月1日以后,且在2017年11月30日前申请 废的黄标车(不包括转出车辆和按期 废车辆)。

享受政府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梅河口市注册登记;

2.被认定为黄标车;

3.2017年11月30日前取得拆解、回收证明,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奖励范围与条件

在符合上述条件前提下,在2017年7月30日前办结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在享受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一定奖励;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享受补贴、奖励政策:

1.强制 废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3.依据《机动车强制 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以及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或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和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达到强制 废标准的黄标车;

4.因自然、火灾、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直接 废的黄标车;

5.车辆不完整,五大总成不全等。

二、补贴、奖励发放标准

 (一)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类 别 车型 2000年及以前初次登记车辆补助标准 2001-2002年初次登记车辆补助标准 2003-2004年初次登记车辆补助标准 2005-2006年初次登记车辆补助标准 2007-2008年初次登记车辆补助标准 2009年及以后初次登记车辆补助标准
货车 重型 0.70 0.85 1.05 1.25 1.42 1.60
中型 0.25 0.40 0.60 0.80 0.95 1.15
轻型 0.25 0.35 0.42 0.52 0.60 0.70
微型 0.08 0.15 0.25 0.35 0.42 0.52
客车 大型 1.05 1.25 1.40 1.60 1.7 1.95
中型 0.40 0.60 0.80 0.95 1.15 1.32
小型 0.25 0.35 0.42 0.52 0.60 0.70
微型 0.08 0.15 0.25 0.35 0.42 0.52

(二)奖励标准:无强制 废期或强制 废期在2018年1月1日以后,且在2017年7月30日前办理完 废手续的,在享受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补贴金额6000元以下的,奖励500元/台;补贴金额6000元及以上的,奖励1000元/台。

三、补贴、奖励办理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办理补贴、奖励。2017年11月30日后不再受理淘汰黄标车补贴、奖励申请。

四、办理程序

1.车辆拆解、注销。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将机动车交售正规 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取得《 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注: 废机动车拆解企业:位于李炉乡政府后侧的梅河口市金轩 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125754111、18643020567。

2.申请办理。车主携带以下材料,办理补贴、奖励申请:

(1)《梅河口市提前 废黄标车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经公安、环保盖章表格五份(可在环保受理窗口领取);

(2)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3)《 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一份;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一份;

(5) 车主属个人的,车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如由代理人办理的,还需代理人委托书原件(车主本人签字加盖手印)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6) 车主属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经办人委托书原件一份(需加盖企业公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7) 车主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或单位开户行帐户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注:补助、奖励申请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证明原件一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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