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举 是第一信号 公安环保联合捣毁废酸仓储点
2014年4月下旬,南通市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时接到了一封举 信,举 人在信中揭发海门市汇泉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某利用卧式储罐,预设地下暗管和水下暗管,将废酸偷排至河道。该举 信引发两部门高度关注。
根据这封举 信附有的照片,公安、环保执法人员首先在海门境内排查,没有任何收获,后扩大搜寻范围,终于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的新江海河河段发现了与照片一模一样的画面,地点为开发区竹行街道江东村十二组新河储存运场。
外围侦查工作结束后,2014年5月9日,南通、海门警方会同南通市固废管理中心相关执法人员,对江东村的废酸存储窝点突击检查。执法人员根据下水道内暗管的走向和举 信中所描述的偷排点位置,找到了位于盐酸仓库西边的偷排点,现场查获3个卧罐、5个竖罐,罐体下私设的暗管如一张“蜘蛛 ”密密麻麻地直接伸向新江海河,导致偷排点至入江口(长江)近3公里范围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
执法人员用pH试纸对河水进行了测量,pH试纸呈现红色,初步确定所排放污染物具有强酸性,并对8个储罐内物质及暗管内的残留物逐一取样。经检测,上述物质的PH值均小于1,有腐蚀性,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
涉案上游企业众多 交易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014年5月10日,汇泉公司法人韩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警方刑事拘留,韩某到案后交代公司以每吨1元至20元不等到上游企业收购废酸后出售给下游企业,有交易合同、往来凭证、发票等,是正常的交易。而事实上,每笔交易的背后,上游企业都要每吨贴补100至150元不等的运费,汇泉公司正是从运费上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对于这些上游企业而言,如果处理正常废酸,每吨的处理成本大约需要500元,如果找汇泉公司来处理,确实“便宜”。这正好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汇泉公司与上游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在掩盖内容上的不合法、不合理,合同双方都是心知肚明:每吨1元至20元的价格根本不足以处理废酸。
经查,韩某于2012年2月投资成立的汇泉公司为化工贸易公司,经营范围为的危险化学品批发(不带仓储),注册地为海门市,而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案发,韩某在开发区竹行街道江东村新河储存运场擅自利用罐体仓储危废,是明显的违法经营。后韩某也在警方审讯中交代,从上游企业收购回来的废酸销售了一部分,另一部分销售不掉,储罐又储存不了,所以就通过暗管全部排进了新江海河,其中最多的一家是如东洋口某化工企业,两年间为其“处理”废酸2633.82吨,处理方式就是直排河道。他本人一般不直接参与排放,而是安排公司员工顾某和张某在夜间执行。
为计算汇泉公司向新江海河偷排废酸的总量,办案人员相继奔赴浙江、上海以及本省的连云港、苏州、无锡等地,行程一万多公里,查清了22家企业与汇泉公司有废酸交易记录,其中有的上游企业废酸纯净度高,通过汇泉公司交易进入下游企业再利用环节;而有的废酸杂质高、再利用难度大的就被排入河道,最后警方所认定偷排进新江海河的为4117.76吨,是南通迄今为止所抓获的数量最大的废酸倾倒案。
中间环节的刑事判决结束 追究上游产废企业责任是否跟上
汇泉公司作为直接排放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非法处置危废3吨以上的即可入罪判刑,单位及相应的责任人均收到法律的审判,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人们不禁要问,相关产废企业将危废交由不具备资质的处置单位导致污染物污染环境是否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回答是肯定的,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公众环境权的侵害,这类侵权是一种明知故犯的行为,所造成环境污染给公众的正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从南通市环境信访投诉举 中心掌握的情况来看,近年来新江海河流域就曾发生多起污染物导致农用灌溉水不合格或鱼类非正常死亡事件。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公众的环境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由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诉讼主体可根据污染损失评估数据向产废单位提出民事公益赔偿数额。
根据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出具的该案污染损失评估 告,污染损失与环境修复费达到937万元,应该由相关涉事企业根据所排放的量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摊,让沿河居民得到一定的补偿。2014年11月20日,我市最大的环保公益组织——南通市环保公益联合会就本案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2015年8月30日,法院以诉讼主体成立不满五年不够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上诉。
对此,南通市环保公益联合会相关负责人说:“南通市环保联合会是2013年10月经南通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环保公益型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时间是2014年11月,当时并没有新《环保法》中五年的要求,何况汇泉公司废酸倾倒案在案情上与邻市泰州1.6亿的公益诉讼案非常相似,泰州的环保公益诉讼案可以开庭审理,并当庭形成一审判决。据悉,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成立时间市2014年2月,诉讼主体资格比南通还晚,可泰州的公益诉讼官司从泰州中院打到省高院一直到最高院,而南通的就被驳回。”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个体是不能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目前南通市环保公益联合会距离诉讼主体满五年还有两年多时间,难道这意味着在南通今后两年多时间内所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受损的个人都无法得到赔偿吗?类似的案件就是对中间环节打击后就收场?”
最后该负责人建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指明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努力方向,希望通过检察机关介入让公众因遭受污染而得到经济补偿、环境因遭受污染而得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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