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上午10点,盘龙江畔桃源广场晴空万里,由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曾某某、徐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盘龙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今颖担任审判长,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谭虹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发表意见。
本次公开庭审邀请了区委政法委、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区森林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人员到场监督。
案情回顾及庭审情况:
2019年4月30日,曾某某授意其雇佣人员徐某某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阿拉街道白水塘47号将酸洗池内含有重金属的液体向外部环境排放。经查,曾某某所经营的企业未依法 批过任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确定过污水排放标准。经鉴定,外排废水为含有重金属的强酸性废水,属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腐蚀性。涉案排放废水特征污染指标为铬、锰、铜、砷等重金属,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液)直接流入村庄排水沟,难以在环境中降解,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了生态安全,且对人群健康危害极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曾某某和徐某某的非法排放行为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2020年5月15日,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2万元人民币,并在公众媒体赔礼道歉。
庭审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被告人污染环境的事实。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伏法,愿意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最终,法院当庭对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缓刑,判令两名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2万元人民币,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庭审后,两名被告当场履行判决,在盘龙江畔以增殖放流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
人大代表心声:
庭审活动结束后,区人大代表、桃源社区党委书记王芳表示:本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阳光庭审”活动非常好!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开庭,有利于对老百姓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让老百姓“零距离”感受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她建议,阳光司法庭审活动要更多地“走出去”,多走进社区、多走进校园,让法治宣传教育更加常态化,使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真切感受司法权威和法治成效。
检察官寄语:
清新的空气,清澈的水源,肥沃的良田,美丽的家园是我们的生命依赖,每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维护赖以生存的环境。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生态被破坏时,没有谁是真正的局外人,无视环境保护终将导致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危害,更会伤及我们的子孙后代。
生态环境破坏容易、保护难,生态损害容易、修复难,面对形势严峻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当一条生态链被打破,危及的将不再是一个物种。
检察机关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绝不仅仅是为了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根本目的是警醒包括被告在内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共同保护好我们的乡土家园。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保护生态,生态也终将回馈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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