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必须要有买卖才构成违法吗?

在环保执法过程当中,时常面临一些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但其中部分单位买而不卖,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经营活动?下面我们来分析探讨下一这个问题。

一、首先学习固废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此条法律明确规定了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同时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规定明确了从业要求和经营双方的主体责任,那么此条法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具体是指买卖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还是指其他什么呢?

二、何为从事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首先我们共同学习一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从此条可以看出,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方式分为2种,一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二是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显然不单是指买卖的收集经营活动,如果涉事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只要是从事了收集、贮存、处置中的一项就已经符合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范围规定。

三、何为收集、贮存、处置?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四)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关于收集、贮存、处置的解释相对比较明确,只是处置利用方面还不够全面,例如废油的回收利用等。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含内容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若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将明确危险废物经营方式,若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求的方式开展经营,将面临从业执照被吊销的风险。

五、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法律责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所得如何界定

关于违法所得如何鉴定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有相关解释,要注意违法收益和违法收入的区别,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是按照没收违法行为人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所获得的收益来进行处罚。

(一)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申请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3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2005年9月1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没收违法行为人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所获得的收益。

2、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责任主体是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如确属对违法收集的危险废物的原产生单位无法认定的,该危险废物的违法收集者应作为该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承担处置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5年12月21日

(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第十七条 第三款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综上所述,对于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买而不卖危险废物,这种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只要是从事了收集、贮存、处置中的一项就已经符合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范围规定。然而不同情况产生的法律后果却不一样,一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是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三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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