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 李玉敏 徐世祯 北京 道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企业面临更大的生存压力,也有部分企业铤而走险,踩到了法律的红线。
比如,上海某高新技术企业,明明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却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公司发展岌岌可危。
浙江宁波某供应链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低 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尿不湿等日用品,偷逃应缴税额78万余元,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山东省新泰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建筑企业,迫于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力,被要挟参与串通投标。
江苏省张家港市某化机有限公司是从事不锈钢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并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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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案例还很多,这些企业的行为无疑已经触犯了刑法,但是社会危害结果较为轻微,是不是因为涉案就会彻底玩完了?
出于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做实对民营企业的依法“平等”保护的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探索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制度。相关企业和人员承诺合规并进行整改,在合规达标的情况下,被从宽处理或者免于起诉。
据悉,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试点检察院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的量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防范“厚爱”被滥用。
2021年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同时,最高检也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方案》中表示,依法不捕不诉不提出判实刑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既给涉案企业以深刻警醒和教育,防范今后可能再发生违法犯罪,也给相关行业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样板和借鉴。
“严管”的同时给予“厚爱”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和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就“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新发展”进行了专题研讨。星来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律师在研讨会上表示,我们长期关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把企业合规作为我们主业。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黄永副主任认为,刑事合规制度的提出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它不是解决最传统的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问题,它解决的是怎么达到企业治理的理想状态,从而实现企业的效益,以及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的问题。
黄永也表示,目前企业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只有罚金,没有其他追究责任的方式,特别是一些重大企业犯罪时,无法对自然人追究责任。法人犯罪的责任很难通过理论或者制度上的建构进行免除,因此承担责任的理论重新构建也是研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他还提出,实践中大、中、小企业在不同的情况下,面临同样困境时,是否可以适用不同的程序制度,这也需要探索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奋飞教授认为,在检察机关的积极推动下,一些企业被纳入合规监管后,通过一段时间的监管、合规考察,得到了其他类型的从宽处理,也有一些高风险的企业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进行了有效的整改、制度完善,对于预防未来的违法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应该说把“严管”与“厚爱”结合起来,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广州大学法学院张泽涛教授则建议,要从行刑衔接的角度来谈中国的企业合规。刑法上106个企业涉嫌犯罪的规定,企业和企业家的犯罪一共是43个,只有3个是非法定犯,也就是行政犯。行政犯是以违反了行政法规,行政处罚不足以进行惩戒的时候才是犯罪。
因此,张泽涛教授认为,企业合规的根本和前提是行政执法的专业性监管。“只有在后期监管,包括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还不足以对他进行惩戒的时候,才可能上升为刑事。如果行为相对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是不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我们对企业合规,制定了非常完备的行政合规,行政处罚责任都不应该承担的,显然就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何挺教授认为,合规不起诉是利用现行法律空间,是附带合规计划的附条件不起诉,因此我们对合规不起诉的理解还应该更广一些。
三方监督机制防止“厚爱”滥用
2021年6月3日,最高检举行的“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也曾在发布会上表示,通过强化第三方机制各方面的具体制度设计,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杨春雷强调,机械司法动辄剥夺涉案企业负责人的人身自由,势必加剧市场主体的压力与困难,而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后“一放了之”,导致企业违规违法成本极低,也不利于促进企业整改和依法合规发展。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以改进司法办案为切入点,体现对市场主体的真“严管”、真“厚爱”。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谢鹏程所长表示,我国的第三方组织与美国的第三方组织不同,美国的第三方组织人员构成往往是检察官指派退休的检察官、法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我国第三方组织是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名单库里选任,所以这个机制避免了美国一系列的弊端,体现了中国的特色合规制度。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伟教授认为,设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检察院自我约束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很多的权力问题交给第三方来行使。在这个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制度就是独立监管人制度,首先我们要明确独立监管人不是为了惩罚企业,而是为了帮助企业预防犯罪。因此,他认为独立监管人适用应该是一个例外,而不是一个原则。
李伟教授还表示,第三方机制中“第三方”预设它是一个中立的机构,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理顺监督人和检察院、企业的关系。“监督人和企业的关系,是监督、评估,监督有一个制约机制,就有一个托管的问题,能管到什么程度?曾经出现过有的独立监管人,他提出罢免董事长,这个未来也要去规范”。
至于监督人的薪酬,李伟教授建议应该由企业来出。“我们回到监督设置的目的,派人是去帮助企业,类似于治病一样,把一个一个生病的企业救成一个好企业,这对企业是有利的,这个钱就应该是企业来出。不是所有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东西,都应由财政资金承担”。
合规整改是否应有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董坤研究员建议,企业合规应该在侦察阶段就开始进行,这样有三大好处。一是如果企业做好合规,在侦察阶段被批捕的风险就降低了。二是如果企业做好合规,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更好更稳妥的做好相对不起诉工作。三是企业做好合规,能够成为侦察阶段羁押必要性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杜邈副检察长在探讨会上表示,“在最高检的部署下,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也是试点之一,前几天我们集中听证了一批涉税案件的企业合规,涉及了7名犯罪嫌疑人变更羁押措施。这些企业有上市公司,有科创企业,甚至还有涉及军工产品的企业,因为一时的涉税犯罪,就必须要把企业打黄了?肯定不是,企业合规的政策就落实在个案之中。”
杜邈也介绍道,在办理案件中,对于审查有没有合规的必要性,主要关注这几个因素,“企业员工的情况,上社保的情况,企业纳税的情况,企业的流水”等,通过这些因素判断到底是皮包公司还是正常经营的企业,是以犯罪为主要业务的企业还是有成长预期的企业。
杜邈称,“企业合规通过第三方验收后,引发的后果可能是更全面的,除了不起诉之外,还可以包括缓刑、从宽的量刑建议,以及审前不予羁押等问题。很多人被抓的时候,很多善后事宜都没有做,包括法定代表人资金转账这些需要人脸识别,所以这个需求也是很迫切的”。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王唯宁律师则坦言,“企业刑事合规,搞合规的专家觉得合规整改的标准应该是向国际的标准接轨,用标准来指导实践中刑事合规整改。而刑事的专家认为,合规整改应该充分关注检察建议,找到犯罪原因,在公司制度治理上面提出有效的制度进行治理。在这个过程中体现出一个非常困扰我的问题,我觉得这项改革当中有一个知识图谱的转化与统一的问题。”
至于专项合规还是全面合规,王唯宁律师认为,要达到一个企业的完整合规,很难通过一个简单的专项合规来实现。因此,他表示,不存在脱离全面合规的专项合规,每个企业需要合规的地方都不同,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所以需要合规整改工作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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