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站贴出“关于海南天源力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处理意见”)。
这则“处理意见”不仅详细描述了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时发现,天源立邦这家公司是如何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更吸引眼球的是,这次数据造假数据事件竟涉及中石化海南66家加油站。
启信宝显示,海南天源力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25日,登记地址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与张某关联公司有5家,其中有4家公司与石油和环保有关,分别为海南力牌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海南天源力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海之源环境科技(海南)有限公司、海南蓝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张某在海南力牌石油设备公司担任股东、总经理。
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显示,涉事的海南天源力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已在2022年4月8日注销。
回到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处理意见”。在调查结论和证据部分主要讲述了两份监测 告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事实:
(一)检测 告(编号:TYLB2021072)出具了样品编号为2021072的密闭性,样品编号为01、02的液阻,加油枪编号为05、06、07、08的气液比检测数据。检查人员检查时发现,该 告只有样品编号为2021072的密闭性,加油机编号为03、04的液阻,加油枪编号为05、06、07、08的气液比检测的纸质记录;但在检测上述数据的油气回收三项智能测试仪(编号:418025)中,未查询到相应的电子存储记录,也没有相对应的电子存储记录的打印数据。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检测 告(编号:TYLB2021081)出具了样品编号为2021081的密闭性,样品编号为01、02的液阻,加油枪编号为03、04、05的气液比检测数据。检查人员检查时发现,该 告只有样品编号为2021081的密闭性,加油机编号为01的液阻,加油枪编号为4、5的气液比检测的纸质记录,缺失样品编号为02的液阻、加油枪编号为03的气液比检测记录;同时,在检测上述数据的油气回收三项智能测试仪(编号:414019)中,未查询到相应的电子存储记录,也没有相对应的电子存储记录的打印数据。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
调查结论和证据部分还披露了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4日和11月9日两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
我厅在2021年10月14日到海南天源力邦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复印了检测 告及纸质记录(编号:TYLB2021081);2021年11月9日再次到该公司现场调查时,该公司2021年11月9日提供的“检测 告(编号:TYLB2021081)的纸质记录”比2021年10月14日提供的“检测 告(编号:TYLB2021081)的纸质记录”增加了加油机编号为2的液阻、修改了气液比检测纸质记录;且在检测上述数据的油气回收三项智能测试仪(编号:414019)中,未查询到相应的电子记录或电子记录的打印数据。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另外,海南天源力邦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使用的油气回收三项智能测定仪(编号:420029)开展检测的66份检测 告(检测 告清单附后)。检查人员检查时发现,未在上述检测 告对应的油气回收三项智能测试仪中查询到相应的电子存储记录,也没有相对应的电子存储记录的打印数据。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意见称:“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检测 告(编号:TYLB2021072)及其纸质记录、检测 告(编号:TYLB2021081)及其纸质记录、《2021年度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社会化机构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等材料为证。”
2022年1月8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向涉事公司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明确告知涉事公司有权陈述和申辩。2022年1月13日,涉事公司向海南省环保厅提交了《申请书》。2022年1月20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陈述和申辩会议,形成《案件陈述和申辩会议记录》。2022年2月28日,海南省环保厅专题会议研究,维持《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处理意见。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据此做出了处罚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禁止涉事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三年(2022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2日),并将涉事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平台。
根据有关规定,涉事公司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中国裁判文书 查询,没有发现涉事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信息。
启信宝显示,涉事公司曾经两次中标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项目。
其中,2021年4月的中标公示候选人公示文件显示,海南天源力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为1366160元。
但是 显示,第二中标候选人海之源环境(海南)有限公司中,涉事的海南天源力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张某与海之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直接关联”高管序列。
通过上述关联图可以发现,张某通过其关联公司与第二中标候选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据了解,处罚意见已抄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启信宝显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丁某华,登记单位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意见”附件一表格显示,中石化销售海南石油公司旗下66家加油站监测 告未能提供提供仪器电子记录及仪器机打记录。涉及海口区域加油站有15家,涉及定安区域加油站4家,
涉及琼海区域加油站24家,涉及万宁区域加油站23家。
中石化海南石油分公司官 公布的2020年社会责任 告显示,目前中石化在海南有近300多家加油(气)站。成品油经营量近800万吨,市场占有率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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