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评价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78-2019,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同时废止。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 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二部分 广东省的政策(立法)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部分 深圳市的政策(立法)
2006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从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上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于保护环境和有效利用资源,促进建筑节能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市在深入推进建筑绿色发展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不足,绿色建筑重建设、轻运行的现象仍然存在,各方主体责任边界不清晰;高品质绿色建筑项目较少,居住建筑评价标准较低,工业建筑尚未要求全面实施绿色建筑;绿色建筑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公众参与度不高等等,亟待从立法层面深化国家关于绿色建筑的工作部署,解决绿色建筑发展痛点难点问题,完善绿色建筑管理体制机制,引导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行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情况列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绿色建筑活动,制订全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绿色建筑地方技术规范和标准。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辖区绿色建筑活动。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绿色建筑等级进行符合性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 告,对评估 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为促进建筑绿色升级,突出以标准化引领规范化,推动绿色建筑工作质量全面提升,《条例》坚持标准先行,将推荐性的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写入法规,赋予其强制约束力,推动绿色建筑标准实施。
一是强化标准引领的基本原则。将“标准引领”纳入绿色建筑工作基本原则,贯彻绿色建筑全寿命期始终。全面提升我市绿色建筑建设和运行标准,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绿色建筑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等四个等级,《条例》在《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要求,规定本市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
二是加强更严格地方性标准的制定。进一步落实《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关于鼓励各地制定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强制性规范的要求,规定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绿色建筑地方技术规范和标准。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技术标准。
三是实施建筑碳排放总量强度双控。为推动深圳率先实现建筑领域碳达峰及碳中和目标,创新提出建立建筑碳排放管控工作机制,规定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建立建筑碳统计、碳审计、碳监测、碳公示等制度和机制,制定和公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不同类型建筑能耗及碳排放基准线,对重点碳排放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核查。同时,鼓励开展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近零碳排放试验区示范建设,降低建筑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总量。
四是提升绿色建筑性能指标。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能耗、空气质量、噪声、节能、节水等绿色建筑关键指标,在现有的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准上提出了更高要求,并建立了建筑物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和绿色性能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健康保障,营造健康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要求,促进深圳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需按照《条例》第六条落实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二、自2022年7月1日起,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许可事项。
三、各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专业技术能力建设。目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认可机构,已经开展了关于绿色建筑等级符合性评估能力的认可工作,通过认可的单位,在其证书“依据的检验标准/方法程序及编号”一栏上,将会列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相关验收标准。鼓励有能力的单位积极申请相关认可。
第四部分 绿色建筑如何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办法》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认定标准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审查程序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 、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申 条件
申 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申 材料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 书和自评估 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申 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 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 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审查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申 推荐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 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 条件;
(二)申 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 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查后,应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标识管理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 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 主要指标数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以下简称申 单位)自愿进行申 。除特殊情况外,申 单位可随时申 。
申 单位注册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址:
http://lsjz.jzjn.mohurd.gov.cn,以下简称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可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申 单位应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对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 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初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受理并审查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项目,分批集中组织专家开展审查工作,并向社会公示、公告审查结果。
二、关于我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申 和评审。按照《管理办法》,我厅负责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认定统一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简称省信息平台)进行操作。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实行申 、评审、公示、公布全流程线上操作,工业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采用线上申 、线下评审、线上公示公布相结合的方式。
三、申 方式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通过“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进行申 。( 址:http://120.197.34.147/)
四、申 条件
(一)满足《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的申 条件;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程序和政策规定;
(三)无知识产权纠纷和项目成果归属争议;
(四)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申 材料(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
(一)申 材料应齐全、完整、有效、真实。所有图纸文件都必须提交与项目现场一致的竣工图,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广东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 材料清单(按要求准备材料并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操作)
六、申 流程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流程分为项目注册、形式审查、专业资料审查、专家现场核查和公示公布共五个阶段(系统流程图详见附件7)。
每个阶段均有时限要求,各单位务必按时完成,具体如下:
1.申 单位、单位管理员、申 人员按先后次序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注册账号,分别上传《单位注册承诺书》《单位管理员账号注册承诺书》,完成账号注册。
2.申 单位上传《申 绿色建筑标识承诺书》《申 人员身份证明》《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 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的盖章扫描件,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完成项目注册。
4.项目注册完成后,申 单位在系统上填写项目申 信息,并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填写完成后提交项目形式审查。
5.审查组收到申 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 单位;申 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资料(超期将视为形审不通过),再次提交形式审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项目认定。资料符合要求的,通过形式审查。
6.形式审查通过后,审查组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资料审查。专家资料审查不通过的,终止项目认定。专家资料审查阶段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7.通过专家资料审查后,按需进入专家现场核查阶段。进入专家现场核查阶段的,审查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应在现场核查当天作出项目是否通过的最终判定,现场核查不通过的,终止项目认定。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有项目申 单位署名书面见证意见。
8.专家审查通过的项目,审查组进行 上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9.公示无异议后,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公布,生成电子证书。申 单位可登录“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自行下载电子证书。同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绿色建筑标识式样的通知》(建办标〔2021〕36号)的规定式样与要求印刷证书,根据实际应用场景自行制作绿色建筑标牌。
七、申 联系方式
申 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的,请询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 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的,请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信息处联系人:桂旭鹏、黄琼,联系电话:020-83133530、020-83133709。
申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的,请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系人:刘宁琳、宫玮、张川,联系电话:010-58934548、5893497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人:桂旭鹏、黄琼,联系电话:020-83133530、020-83133709,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520房。
为规范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进一步明确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自发文之日起,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暂停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47)的执行,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以下简称“新国标”)一星级或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项目,应当按照二星级或以上标准执行。发文之日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 47-2018)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的民用建筑,可以继续按照该标准认定标识。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的质量管控。其中,设计阶段应当自行开展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依据《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SJG67)开展绿色建筑验收工作,并填写其中的附表《绿色建筑实施情况验收表》,验收情况和结论应写进竣工验收 告中。
未解之谜
按照深圳通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认可机构,已经开展了关于绿色建筑等级符合性评估能力的认可工作,通过认可的单位,在其证书“依据的检验标准/方法程序及编号”一栏上,将会列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相关验收标准。鼓励有能力的单位积极申请相关认可……”理解,貌似深圳有第三方评估的申 管理办法?通知 页留的电话没打通,等咨询后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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