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 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收到仲裁申请书,许又志、王霞、王晓(以下统称 “申请人”或“交易对方”)就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博天环境”或“被申请人”)收购高频美特利环境科技(北京)有限 公司 70%股权事宜提出仲裁申请。 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协调,双方本着解决争议、继 续推动相关交易的目的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就申请人撤销仲裁申请等相 关事宜达成了初步共识。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 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继续努力与申请方 进行沟通,妥善解决本次仲裁事项,并遵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受理日期:2019 年 5 月 27 日 仲裁机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 申请人 1:许又志 申请人 2:王霞 申请人 3:王晓 收到仲裁申请书日期:2019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保全措施:申请人同时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了财产保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冻结了公司持有的高频环境70%股权,冻结期自2019 年 6 月 14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13 日止。
二、仲裁请求内容 1、裁决解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在《收购协议》项下取得的高频美特利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频环境”)70%股权,并配合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的定金 3,000 万元不予退还; 4、仲裁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三、本次仲裁案件纠纷起因及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公司就高频环境 70%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 告,申请人与公司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作价为35,000 万元,其中以向申请人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20,000 万元(该方式简称为“新增股份发行”),以现金方式支付 15,000 万元。根据收购协议约定,公司需以现金支付的15,000万元将通过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募集(该方式简称为“配套融资”)。 同时,《收购协议》第六条对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履行进行了约定,包括: (1)在新增股份发行及配套融资事宜取得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将目标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2)在目标股权过户后 40 个工作日内开始公司向申请人发行股份事宜,确需延期的,需经交易各方另行书面一致同意。 《收购协议》签署后,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 3,000 万元定金;公司于 合公司完成了高频环境 7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签署了高频环境新的《公司章程》,各方按照《收购协议》的约定改组了高频环境的董事会,公司委派了财务负责人并由高频环境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成为高频环境持股 70%的大股东。 现申请人认为:公司在拿到证监会核准批文后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没有履行支付对价的合同义务。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 对此,公司认为: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具的《关于核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许又志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76 号)(以下简称“批文”),该批文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公司收到该批文后,依照法律法规、批文的内容,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其他附属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在高频环境 70%股权过户后 40 个工作日内,博天环境已经开始向许又志、 王晓进行发行股份准备,2019 年 7 月 29 日,博天环境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该部分股份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告书》的内容,将以配套募集资金进行支付。若公司本次配套融资不足或未能成功实施,则在各方确认本次配套融资不足以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或无法成功实施之日起 2 个月内,公司应自筹资金并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现金对价。 因此,公司支付现金对价的期限尚未届满,不存在所谓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申请人无权解除合同。
六 、本次仲裁事项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2019 年 6 月 10 日,博天环境收到北京仲裁委寄送的仲裁申请书等 文件,交易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持有的高频环境 70%股权,并因此向法院申 请将已过户给博天环境的上述高频环境股权予以冻结。2019 年 6 月 12 日,双方 签订《谅解备忘录》。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双方还在协商过程中。 上市公司对上述仲裁事宜履行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当事人未及时告知本独立财务顾问。获知上述事项后,本独立财务顾问已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仲裁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财务顾问将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和及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跟踪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后续事项进展。
七、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继续努力与申请方进行沟通,妥善解决本次仲裁事项;但如各 并遵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八、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关于(2019)京仲案字第 2408 号仲裁案答辩通知; 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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