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讲解
化工安全仪表系统
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包括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和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及火灾检测保护系统等。安全仪表系统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
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其他新建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仪表系统,从2020年1月1日起,应执行功能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企业应在评估基础上,制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方案和定期检验测试计划。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安全仪表功能,要制定相关维护方案和整改计划,2019年底前完成安全仪表系统评估和完善工作其他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参照本意全仪表系统评估和完善工作。其他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参照本意见要求实施。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实施理念
安全生命周期
从工程方案设计开始到所有安全仪表功能停止使用的全部时间。
安全仪表功能(SIF)
为防止、减少危险事件发生或保持过程安全状态,用测量仪表、逻辑控制器最终元件及软件等实现的安全控制(保护)功能逻辑控制器、最终元件及软件等实现的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安全仪表系统 (SIL)
实现一个或多个安全仪表功能的仪表系统。
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HAZOP)
对生产装置(单元)的安全性和操作性系统分析,正常/非正常况可能出现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采取的措施。
实施目标
防止和降低化工工厂或生产装置过程风险,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制定加强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警系统设计,管理及实施作业指导书。
规范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仪表选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工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建立企业主体责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生命周期精益管理。
实施范围
对现有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设计、实施及运行现状进行评估。
对现有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及其他物理保护措施进行调研。
企业按规范进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系统测执行情况。
企业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程序文件、运维记录、变更原因及风险分析、变更管理审批记录。
实施方法
市安监局统筹规划部署,各区安监局安排辖区内企业参与评估组织工作。各化工企业抓落实责任到人提供文件资料现场检查表
各化工企业抓落实,责任到人,提供文件资料,现场检查表。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认真反馈情况,组织专家参与全过程 。
采用现场抽样调研和问卷调查方法,并撰写调研 告。
编制“指导意见”和“作业指导书”,供审查。
总则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监测生产过程及储运设施中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并及时 警,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中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并及时 警,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检测 警系统的设计。
基本规定
检测点确定
可燃气体/毒性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 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 经常拆卸的法兰和常操作的阀门组;
有害粉尘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 储料筒(仓)、粉料传送系统、搅拌机研磨机、集尘器;
- 2粉尘容器的装卸料口、粉尘物料的装卸点、传送带;
- 粉尘管道的挠性连结点、粉尘物料仓库、粉尘采样点。粉尘管道的挠性连结点粉尘物料仓库粉尘采样点
检测点确定
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检测器探头应靠近释放源,且在气体、蒸气或粉尘易于聚集的地点。
当生产区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对周边环境有影响需要监测时,应沿生产区周边按适宜的间隔布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或沿生产区周边设置线型气体检测器。
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介质泄漏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氧的场所,应在相关介质释放源附近设置氧气检测器,氧气检测器的布点原则同有毒气体检测器。当相关介质释放源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释放源时,氧气检测器宜与相关的可燃气体毒性气体的检测器一起布置氧气检测器宜与相关的可燃气体、毒性气体的检测器 起布置。
检测点确定(生产设施)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检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毒性气体检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检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毒性气体检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 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比空气轻的可燃体或毒性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毒性气体检测器。
有害粉尘浓度检测器的布置,应结合粉尘量、释放速率、颗粒大小、物料湿度以及释放源周边气象条件确定。有害粉尘的检测点应布置在离主要释湿度以及释放源周边气象条件确定。有害粉尘的检测点应布置在离主要释放源的水平距离1m-2m的范围内。
检测点确定(储运设施)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可燃气体检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毒性气体检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检测器设置,应符合生产设施的规定。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 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生产设施第2条的规定;敞开式储瓶库房沿四周每隔15m~20m应设一台检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 时,应设一台检测器;
-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测器。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0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测器。
其他储存、运输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储运设施,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器应按生产设施的规定设置。
检测点确定(其他场所)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可燃气体释放源距加热炉炉边的水平距离5m~10m处应设检测器。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检测器。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毒性气体检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检测器。气体检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检测器
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设置检测器。
有人巡检操作的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应设检测器。
装置内低于或等于14m的封闭平台上有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
系统设计(检测器选用)
- 轻质烃类可燃气体宜选用催化燃烧或红外气体检测器。当使用场所 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红外气体检测器 或激光气体检测器。在缺氧或高腐蚀性等场所,宜选用红外气体检测器或激光气体检测器。重质烃类蒸气可选用光致电离型检测器;
- 氢气检测宜选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检测器;
- 有机毒性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光致电离型检测器;
- 无机毒性气体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检测器;有害粉尘气体的检测宜选择光散射法粉尘检测器和交流静电感应法粉尘检测器
- 有害粉尘气体的检测宜选择光散射法粉尘检测器和交流静电感应法粉尘检测器;
- 氧气宜选用电化学型检测器;
- 在气候环境或生产环境特殊,需监测的区域开阔的场所,宜选择线型可燃气体检测器。
- 当工艺介质泄漏后形成的气体或蒸气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温度的场所时,可选用感温型检测器或红外图像型检测器;
- 当高压工艺介质泄漏时产生的噪声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声压级的场所,可选用噪声型检测器;
- 生产和检修过程中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移动式气体检测 警器。
常用检测器的采样方式,应根据使用场所确定
- 可燃气体和毒性气体的检测宜采用扩散式检测器;
- 受安装条件和介质扩散特性的限制,不便使用扩散式检测器的场所,可采用吸入式检测器;可采用吸入式检测器;
- 当检测器配备采样系统时,采样系统的滞后时间不宜大于30s。
系统设计(现场警 器选用)
可燃气体和有毒检测 警系统应按照生产与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 警分区,各 警分区宜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区域警 器,区域警 器宜采用二级声、光 警,区域警 器的数量应使在该区域内任域警 器宜采用二级声、光 警,区域警 器的数量应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 警。
区域警 器的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但距警 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dBA。
有毒气体检测器应带一体化的声、光现场警 器,可燃气体检测器宜带一体化的声、光警 器。现场警 器的声级不应低于00dBA,但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dBA。
系统设计( 警控制器选用)
警控制器应采用独立设置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专用气体 警控制器或以微处理机为基础的其它电子产品。
警控制器应配置专用的可燃气体 警总指示灯、蜂鸣器和专用的有毒气体 警总指示灯、蜂鸣器。在蜂鸣器前方1m处的声压级应大于85dBA,小于115dBA。
可燃气体或有毒检测信号参与安全联锁时,检测器宜独立设置,检测器的输出信号应送至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或安全联锁设备,检测器的硬件配置应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的有关规定。
可燃气体或有毒检测信号参与消防联动时,检测器宜独立设置,检测器的输出应采用触点信号,并送至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器。
系统设计( 警控制器选用)
- 为可燃气体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附件供电;
- 接收气体检测器的输出信号,显示气体浓度并发出声光 警;
- 手动消除声光 警信号,再次有 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 警;
- 向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发送气体 警信号和 警控制器故障信息;
- 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 警功能,能区分和识别 警场所位号;
- 在下列情况下, 警控制器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 警信号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 警信号:- 警控制器与检测之间连线断路和短路;-气体检测器故障;气体检测器故障;- 警控制器主电源欠压。
- 警控制器应具有记录、存储、显示功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的 警时间,且日计误差不应超过30s;- 显示当前 警部位的总数;- 区分最先 警部位,后续 警点按 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 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系统设计( 警值设定)
- 可燃气体的一级 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可燃气体的二级 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 LEL;
- 有毒气体的一级 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00% OEL,有毒气体的二级 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200% OEL。当现有检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 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 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 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 IDLH;
- 氧气的过氧 警设定值宜为23.5% VOL,欠氧 警设定值宜为19.5% VOL;
-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 警设定值:红外式宜为1LEL.m,激光式为0.5 LEL.m;二级 警设定值:红外式宜为2 LEL.m,激光式为1 LEL.m。
系统安装(检测器安装)
检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检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
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泄漏气体介质密度与环境空气密度的相对比值大小来确定。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m。
氧气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板1.5m~2.0m。
线型可燃气体检测器宜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00m。
系统安装( 警控制器及现场区域警 器安装)
警控制器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控制室等内部。
现场区域警 器应就近安装在检测器所在的警戒区域。
现场区域警 器的安装高度应高于现场区域地面或楼地板2.2m,且位于工作人员易察觉的地点。
现场区域警 器应安装在无振动、无强电磁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
应用举例(某乙烯项目)
总计2991点
应用举例(某煤化工项目)
总计239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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