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垃圾”,泛指从国外进入中国的固体废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更好保护生态环境,2018年1月起,我国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但仍有部分企业、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逃避海关监管,“洋垃圾”非法入境问题时有发生。
2019年11月25日,在汕头中院刑事审判庭,佛山市佛联和经贸有限公司等8家被告单位,以及杜树成、叶衍慷等13名被告人接受了审判。他们都与一宗走私“洋垃圾”案件有关。
佛联和公司是一家主营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的公司,并控制清远市盛宝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方光电金属有限公司等7家经营回收、拆解加工废钢铁、废铜、废铝、废塑料的公司。佛联和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另案处理的佛山人李智文,他在公司下设ZC物流管理公司和智资产管理公司。杜树成是其手下一名主管人员。
杜树成先后在码头、盛宝公司、佛联和公司工作,后任ZC公司总经理,负责涉案废物的物流通关业务。而首智资产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则是被告人叶衍慷。
2013年至2015年,他在佛联和公司财务部工作,代管财务部,之后兼任澳科公司银行贷款、购汇付费等财务工作,2017年后任首智公司的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及分管国际业务部,在走私活动中主要负责批文管理、批文单位财务、退返点率及对外购付汇业务等财务管理工作。
那么,佛联和公司等8家被告单位是如何走私废物,又靠什么来牟利的呢?这其中就涉及俗称“批文”的《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汕头中院法官余晓岗说:“我国对固体废物实施限制进口政策,需要进口的企业,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许可证上载明的利用企业作为原料使用,并禁止转让、出借许可证给他人使用。”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1年开始,佛联和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智文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被告人杜树成、叶衍慷、唐嘉茹等人,对外以“佛联”“海汇”“丰泰”等名义,接受境内外没有许可证的客户的委托,包证、包税,为客户代理进口固体废物的通关业务。
佛联和公司在明知我国对固体废物实施限制进口政策的情况下,非法使用盛宝公司等92家单位的许可证,并提供不真实合同等 关材料,向海关伪 收货单位,为291家境内外客户进口废塑料、废五金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14600多柜,共计约32万吨。另外,佛联和公司还委托深圳市鹏诠实业有限公司走私进口固体废物91柜2200多吨;并以提供许可证的方式,参与鹏诠公司走私进口固体废物13柜280多吨,参与佛山市南海通鼎金属有限公司走私进口固体废物132柜近3000吨。
汕头中院法官余晓岗说:“在走私废物的过程中,被告单位主要两个方面牟取利益,一是通过收取货主的包税通关费;二是提供许可证的企业支付的返点费。”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佛联和公司等8家公司,以及被告人杜树成、叶衍慷、唐嘉茹等13人犯走私废物罪,向汕头中院提起公诉。汕头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那么,什么是走私废物罪呢?
汕头中院法官余晓岗说:“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走私进境的行为。刑法第152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即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即数量上,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5吨以上,非危险性固体废物25吨以上,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100吨以上。
(二)达到前款“情节严重”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情节严重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汕头中院审理认为,佛联和公司等8家被告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走私废物罪。
汕头中院法院法官余晓岗说:“本案佛山市佛联合经贸有限公司等8家被告单位,通过非法使用其他92家企业的许可证、提供不真实的合同等 关材料向海关伪 收货单位的方式,为291家境内外客户包税包证进口废塑料、废五金等固体废物,违反了国家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触犯了刑法第152条第2款,构成走私废物罪。”
汕头中院审理后,依法认定这8家被告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
在单位方面,被告单位佛联和公司起组织、指挥的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单位盛宝公司、北方光电公司、澳科公司、国源公司、汉立公司、广丰源公司、加汇公司受佛联和公司操控,通过提供许可证等行为参与走私,所起作用次要,系从犯。
汕头中院审理认为,杜树成等13名被告人的行为同样构成走私废品罪。
汕头中院法官余晓岗说:“本案是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实行双罚制,就是即处罚单位,也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杜树成、叶衍康都是被告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走私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是部门主管或主要业务人员,属于单位犯罪的其他责任人员。他们都应该对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构成走私废物罪。”
汕头中院根据各被告人在被告单位佛联和公司的任职时间、各人岗位职责等,确定被告人是属于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综合全案,依法评判其在走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汕头中院法官余晓岗说:“被告人杜树成、叶衍康在同案人李智文等领导下,作为佛联合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具体的走私活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被告人在佛联合公司的指挥下直接参与走私活动,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们的地位、作用比被告人杜树成、叶衍康较次。”
汕头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佛联和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2200万元。其余7家被告单位同样犯走私废物罪,分别判处220万元至13万元不等的罚金。杜树成等13名被告人均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杜树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叶衍慷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2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分别判处3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杜树成、叶衍慷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走私、运输、倒卖“洋垃圾”等犯罪行为,彰显了将“洋垃圾”拒于国门之外的决心和力度,有利于强化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促进国内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有效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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