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已经看到了噪声法的新修订,此前,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接受采访时介绍,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实施了24年,没有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这部法律,别涛表示:“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020年3月,修订《噪声法》被列入全国人大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同年8月份,生态环境部完成了《噪声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及相关材料。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这部新的噪声法对噪音做了哪些新规定。如果想要了解邻里类噪音,可直接看下方改变三:
(以下解读仅为个人看法)
改变一
1.去掉了“环境”二字
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
此次法律修订拟删除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这既是与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名称中突出要素管理的表述保持体例上的一致,也更加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
解读:噪声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将环境去除,主要是为了规避产生噪音原因的不可抗力性,例如雷声、雨声、风声,一切人为难以产生甚至难以解决的环境噪声不被作为规范对象。注:这里说到的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音,我觉得它应该也排除了婴儿啼哭声。
这本草案共9章84条,主要从增加防治对象、调整适用范围,加强源头防控和噪声分类管理、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
解读:这里面最应当被重视的是“加大处罚力度”。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普通民众正在遭受噪音污染,但警察有法却不好依,于是导致很多人认为噪声污染其实是“无法可依”。
改变二
扩大使用范围强化原化防控
为了解决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草案增加了噪声污染的防治对象,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
1、在防治对象上,修改了工业噪声定义,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
解读:原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这里将工业生产活动修改成生产活动,工业生产主要指在工厂里进行的活动,而生产活动则泛指生产工人利用机器设备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和装配,生产出市场所需的各种产品活动。举个例子:工业噪声的管理部门是环保局(电话12369),此时如果我的邻居将一楼的住宅改成了制衣作坊,以前我只能向警察投诉,但更改之后,我可以直接向环保局投诉。
2、在交通运输噪声定义中,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
解读:原定义“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包括汽车和摩托车)、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而《城市公共交通》中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此外,随着交通系统的发展已出现其他的一些新交通系统。这里会造成噪音扰民的,应该多属于地铁、单轨系统,例如重庆穿楼的单轨,这种噪音以后也将有法可依。交通噪音的受理部门:88019194。
3、在扩展适用的地域范围方面,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仅适用于城市市区的规定,修改扩展至农村地区。
解读:虽然农村对比城市的噪音污染案例较少,但随着农村的快速发展与个人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提高,农村的安静需求也应当被重视。目前我见过较多的农村噪音案例为:邻居屋内开小作坊、工厂距离农村住宅区过近、高架轨道附近的农村。
4、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噪声污染防治最有效方法之一的源头防控,草案强化了相关要求。要求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对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等产品,要求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并且对产品及其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同时,增加规划防控要求,新增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规划控制要求条款。
解读:目前其实已经有相关产品的噪声限值。例如空调、洗衣机、电冰箱。只是有些施工机械产生的噪音多为低频噪音,这种噪音只有从源头处解决才是最有效的。交通噪音也有对车辆本身的噪声限值做出了规定。该项条款的作用是从源头处解决噪音问题,相关厂商可联合声学公司,对产品和机械进行声学降噪减振设计,例如空调外机、发动机的降噪减振,隔音房的设立,电梯井内部的降噪设计。(其实这些本来都是有的,还是是否严格按照规范生产的问题。)
改变三
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分类管理
针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这四类噪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加强分类管理,完善噪声管理措施。
1、对于工业噪声,增加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条款,要求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 排污登记表,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2、对于建筑施工噪声,新增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自动监测条款。
3、对于交通运输噪声,严格新建交通项目和在已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标准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符合相关标准。
4、对于社会生活噪声,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规定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公示所销售住房受到的噪声影响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明确所销售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重点解读4:在各类噪声污染中,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最为严重。据生态环境部不完全统计,2020年,全国省辖县级市和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合计受理环境噪声投诉举 约201.8万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占比超50%。
①我们看第一个改变点:此次《噪声法》修订案,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区域、时段、控制噪声等规定,如果对周边生活环境造成干扰,经劝阻、调解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这个罚款的规定原来也有,我想这次修订又再次强调,只是给某些不做为的行为人和执法人再次打上思想钢印,好话不说三遍。也就是说以后跳广场舞的大爷大妈经过劝阻仍不停止的,警察可以依法对组织人参与人进行处罚。
②第二个改变有点意思:“规定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公示所销售住房受到的噪声影响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明确所销售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不得不说,这个意见的提出者实在是高手,什么意思呢?我说一个我经历过的故事,我朋友想要买房,我问中介这个房子的楼板厚度是什么样的,但人家直接一句不清楚、不知道、物业都不会告诉你回绝了我。楼房隔音问题,其中存在买房人不具备隔音知识导致后期出现噪音困扰,如果你在买房时开发商主动给你提供隔音意识,买房人就会被动接受,从而影响买房人的买房意愿与是否主动做家装隔音。
那如果现在要强制公布房子的噪声情况,可能会发生什么呢?
第一,为了市场考虑,开发商会主动做楼盘隔声措施,例如,电梯井、水泵房、机房的主动隔音降噪措施。
第二,房价下跌。开发商的房子确实做不到隔音,房子又不好卖,只能降低楼盘房价。
第三,住户都主动做隔音。这个建议里最妙的一句话是“公示噪声影响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届时开发商就可以说:“我房子确实不隔音,但我告诉你解决办法了呀,你自己不做现在又来找我麻烦,你怪谁?”规避自身责任,虽然多少有点“小心机”吧,但确实是一个能解决大部分邻里噪音的方法。
其实,我们更应该注重,这份公布的楼盘隔声数据是哪些,会产生的影响有哪些?解决的措施是否够详细。不能避重就轻,不能不科学。比如,楼板厚度会导致的楼上楼下噪音,分户楼板导致的邻里噪音,下水管道导致的水流噪音,楼盘附近的高架导致的交通噪音……
以后有时间,我们可以就这一点再做详细的分析。
改变四
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处罚力度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对噪声污染治理重视程度不够,草案完善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后果,被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规定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对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引入了按日计罚等处罚手段。
解读:前文我也说到了这一点是整个修订案里最重要的。当噪声污染工作被纳入了KPI考核,一定程度上会强制政府工作人员对噪音治理的力度。其中,也应加强执法人员对噪声知识及检测噪音手段的学习。
再次强调,以上解读仅为个人看法,不一定具有正确性,如果你还有想要补充的或者相关疑问,可以入群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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