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辖区全体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一个和谐、有序、安全的生活环境,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全体居民应尽职责
1.严禁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2.严禁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3.严禁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4.严禁损害、占用、堵塞、封闭燃气管道及其他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违反以上四项规定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严禁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违反以上规定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由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6.严禁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违反以上规定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由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7.严禁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废旧家具和杂物,违反垃圾分类的规定乱投放垃圾。
违反以上规定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由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严禁违反规定出租房屋,将住宅合租作为员工宿舍供多人居住,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违反以上规定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9.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违反以上规定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市、区(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的,由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0.严禁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11.严禁高空抛掷物品。
违反以上2条规定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由市、区(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高空抛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比如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可能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12.严禁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3.严禁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14.严禁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辆充电。
违反以上3条规定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由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为人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按照《消防法》第六十、六十四条都有相关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要求: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或者因为电动车上楼及上电梯导致火灾发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须知》要求:严禁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等部位停放、充电。
15.其他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辖区房屋租赁人应尽职责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 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 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违反以上7条规定的房屋出租人,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如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 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辖区房屋承租人应尽职责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暂住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 备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违反以上7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如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 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兰州新区彩虹城中心社区工作委员会
兰州新区公安局中川东区派出所
2022年8月26日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