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可由企业自主培训!取消了中级职称等要求

01

说明:增加了业务教育培训方式;规定了培训人员应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目及学时,并取得业务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02

原《办法》第五条 申请监理员信息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 名;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建设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年龄58周岁以下;

(四)完成监理员业务教育学习,考试合格。

修改为第六条 申请监理员信息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监理相关业务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同意后自愿 名;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年龄58周岁以下;

(四)近一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监理员业务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六)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合格

03

原《办法》第六条 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 名;

(二)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2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四)年龄60周岁以下;

(五)近2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六)完成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教育学习,考试合格。

修改为第七条 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 名;

(二)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1年;

(三)年龄60周岁以下;

(四)近一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合格。

04

取消原《办法》第七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信息卡申请。

05

原《办法》第八条 监理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始业务教育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修改为第八条 监理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信息卡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三)内容及教材。教育学习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监理实务、监理规范、建设监理工作规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新技术新工艺、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监理业务应知应会相关内容,突出专业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说明:简化部分申 流程,明确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方式

06

有效期届满未参加续期教育或续期教育不合格的,信息卡自动失效。需继续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应通过初始教育重新申请信息卡。

修改为第九条 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相关规定,取得信息卡的监理人员,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及时更新知识,提高监理工作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未能提供继续教育证明的,信息卡自动失效。申请延续信息卡有效期的,应满足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

说明: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相关规定,对监理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进行了调整,按规定要求监理人员每年都要进行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学时

07

原《办法》第十条 调整到第十二条。

08

原《办法》第十一条 调整到第十五条。

09

增加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

监理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业务、专题培训、研讨交流会 (不超过8学时/天);

(二)参加 络教育(不超过8学时/天);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不超过8学时/天);

(四)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可折算学时。成果类,包括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论文著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每项(篇、本)计10学时,折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

说明明确继续教育累计学时和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式

10

增加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 名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参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说明:明确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和考试违规违纪处理方式。

11

文件原文:

鲁建监协字〔2020〕33号

联 系 人:李建、杨尚敏

联系电话:0531-87068002

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3. 征求意见反馈表

2020年11月3日

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加强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监理咨询服务质量水平,推动监理与咨询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共同制定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申请监理员信息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监理相关业务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同意后自愿 名;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年龄58周岁以下;

(四)近一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监理员业务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六)监理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合格

第七条 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单位同意后自愿 名;

(二)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1年;

(三)年龄60周岁以下;

(四)近一年内未因其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合格

第八条 监理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信息卡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三)内容及教材。教育学习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监理实务、监理规范、建设监理工作规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新技术新工艺、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监理业务应知应会相关内容,突出专业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 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相关规定,取得信息卡的监理人员,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及时更新知识,提高监理工作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未能提供继续教育证明的,信息卡自动失效。申请延续信息卡有效期的,应满足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监理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

监理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业务、专题培训、研讨交流会 (不超过8学时/天);

(二)参加 络教育(不超过8学时/天);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不超过8学时/天);

(四)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可折算学时。成果类,包括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论文著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每项(篇、本)计10学时,折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

第十二条 信息卡有效期内发生信息变更或信息卡遗失的,可以申请信息卡变更及补办。由监理人员所在监理企业填 《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变更及遗失补办申请表》(附件2)并盖章后,与以下相应证明材料和企业授权委托书一并扫描上传,补办后原信息卡编号不变。

(一)持卡人员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持卡人在新从业会员单位近一个月社保缴费凭证。该事项的变更,六个月内不得重复变更;

(二)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

(三)持卡人个人信息变更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其中身份信息变更的,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学历信息变更的,提供相应学历证书;职称信息变更的,提供经省人社厅同意由设区市政府人社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组建工程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通过并颁发的工程技术职称证书;专业变更的,提供持证人近三年工作业绩、相应学历证书或国家工程类注册从业资格证书或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 名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参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卡的;

(二)严重违反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

(三)因监理责任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信息卡的;

(五)持有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人员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持有监理员信息卡人员取得专业监理工程师信息卡的,注销其原卡;

(六)个人不再从事监理工作,与所在监理企业协商一致同意主动注销的;

(七)监理员年龄超过60周岁,专业监理工程师超过65周岁,或其他情形身体条件不再适合监理工作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主动注销的,应填写《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注销申请书》(附件3)在线申请办理注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8日印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教育管理办法》(鲁建监协字﹝2016﹞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样式

2. 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变更及遗失补办申请表

3. 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注销申请书

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样式

信息卡规格:86mm×5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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