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建筑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除木结构建筑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5.1.1 的规定。以木柱承重且墙体为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表 5.1.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5.1.2 一、二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5.1.3 甲、乙、丙类工业建筑不应为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5.1.3 的规定,屋顶表层应为不燃性材料。
表 5.1.3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5.1.4 建筑的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其所连接的构件中耐火性能要求最高者。
5.1.5 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类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采用 RABT 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2.00h 和 1.50h;通行机动车的三类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采用 HC 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2 其他类别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采用 T=345 lg(8 t+1)+20 标准升温曲线,且三类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5.1.6 建筑应有与其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相适应的耐火等级。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城市内新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1.7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5.1.9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锅炉房,油箱间和油泵间,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多油开关室等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 工业建筑
5.2.1 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厂房;
2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2 的甲、乙类厂房;
3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0m2 的丙、丁类厂房;
4 甲类仓库、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丙、丁类高层仓库;
5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丙类仓库;
6 Ⅰ类飞机库。
5.2.2 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
2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
3 光纤厂房、多晶硅生产厂房、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生产厂房、光纤器件生产厂房、印制电路板厂房、洁净厂房;
4 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甲、乙类厂房;
5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或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作业,且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单层丁类厂房;
6 高架仓库、其他高层厂房和仓库;
7 Ⅱ、Ⅲ类飞机库。
5.2.3 本规范第 5.2.1 条和第 5.2.2 条规定外的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
2 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多层丁、戊类仓库。
5.2.4 与丙、丁、戊类物流建筑组合建造且为物流建筑服务的办公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贴邻组合建造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防火隔墙与物流建筑分隔,隔墙上的连通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上、下组合建造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4.3.2 条的规定;
3 疏散设施应分别独立设置。
5.3 民用建筑
5.3.1 一类高层建筑、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3.2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二类高层建筑;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
3 消防站,旅客车站的站房及地道、天桥;
4 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5.3.3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5.3.4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吊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区域隔墙的要求。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与其他部位连通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4 其他建筑
5.4.1 交通隧道工程中的地下风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的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4.2 地铁控制中心建筑,主变电所,地铁工程的地下出入口通道、联络通道、风井、风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4.3 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Ⅰ类的汽车库和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Ⅰ类修车库和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 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Ⅳ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4.4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6 建筑构造与装修
6.1 防火墙
6.1.1 防火墙在其任一侧的建筑结构受到火灾破坏作用时仍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6.1.2 位于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位于其他部位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6.1.3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上,或建筑中耐火极限不低于所在防火墙耐火极限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并应高出下列建筑的屋面不低于 0.5m:
屋顶承重结构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1.00h 的高层厂房(仓库);
屋顶承重结构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0.50h 的其他建筑。
6.1.4 截断可燃性或难燃性外墙或位于建筑的敞开位置处的防火墙,当其两侧相邻开口的最近水平距离小于 4.0m 时,应有能防止火灾越过防火墙蔓延的措施。
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必须开设的门窗、洞口应有等效的防火性能。
6.1.6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输送丙类液体的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有可靠的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2 防火隔墙
6.2.1 建筑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或部位,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防爆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且不应与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直接相通;必须连通时,应在该防爆墙连通处两侧或疏散楼梯间入口处分别设置门斗,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6.2.2 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且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其他下列场所中防火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1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2 位于其他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3 位于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住宅内的汽车库或锅炉房;
5 位于其他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等;
6 居住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中的厨房。
6.2.3 防火隔墙、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
6.2.4 工业与民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有能防止火势沿立面竖向蔓延的措施。住宅外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
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小于 1.0m;小于 1.0m 时,应有防止火势通过开口蔓延的措施。 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有不应低于本规范对其所在
部位建筑外墙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要求的性能。
6.2.5 建筑幕墙在每层楼板外沿处应有能防止火灾通过幕墙空腔竖向或水平蔓延的措施。
6.3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
6.3.1 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且关闭后的防火门应具有烟密闭性能。
6.3.2 位于建筑内防火分区分隔处的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变电站通向其他部位的门, 应为甲级防火门。
6.3.3 下列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油浸变压器室开向建筑室内的门;
2 在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内设置的油浸变压器室的外门;
3 在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附近设置的油浸变压器室的外门;
4 下方有地下室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
6.3.4 建筑内下列部位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2 甲、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
3 消防电梯前室的门;
4 通向建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
5 仓库内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的门。
6.3.5 地下车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6.3.6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内的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其他建筑内相应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6.3.7 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级防火门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其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得用于平战结合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处。
6.3.8 位于建筑内防火分隔处的防火卷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不低于所在部位防火分隔墙体耐火极限要求的耐火性能;
2 应能在火灾时依靠自重关闭;
3 关闭后的防火卷帘应具有烟密闭性能。
6.3.9 位于建筑内防火分隔处的防火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防火墙或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为甲级防火窗;位于其他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为乙级防火窗;
2 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
3 关闭后的防火窗应具有烟密闭性能。
6.3.10 位于防火分隔处的防火玻璃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相应位置处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要求。
6.4 建筑竖井、管线防火和建筑防火封堵
6.4.1 建筑内的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严禁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有其他开口。
6.4.2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6.4.3 建筑内的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 井壁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1.00h。
6.4.4 除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外,电气竖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分隔,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进行防火封堵。
6.4.5 防烟与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处的孔隙应进行防火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
各 2.0m 范围内的风管应有不低于所在防火分隔位置要求耐火极限的耐火性能。
6.4.6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防火防爆分隔用楼板、墙体或结构时,应有防火保护措施,与楼板、墙体、结构之间以及电气槽盒内的缝隙应进行防火封堵。
住宅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有防火保护措施。
6.4.7 建筑防火封堵组件的防火、防烟和隔热性能不应低于封堵部位所在建筑构件或结构的防火、防烟和隔热性能,在正常使用和火灾条件下应能防止发生脱落、移位、变形和开裂等。
6.5 建筑内、外部装修防火
6.5.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装修材料的颜色应与消防设施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6.5.2 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和疏散出口的顶棚、墙面、地面、门不应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6.5.3 建筑内避难走道、避难层(间)、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均应为不燃性材料。
6.5.4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应为不燃性材料,其他部位装修应为难燃性材料;地下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均应为不燃性材料。
6.5.5 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 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位于建筑的四层及以上时,其顶棚装修应为不燃性材料,其它部位装修应为难燃性材料;位于地下一层时,其顶棚、墙面的装修均应为不燃性材料,其它部位装修应为难燃性材料。
6.5.6 地下建筑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传输设备应为不燃或阻燃材料。
6.5.7 地铁车站的内部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除架空地板外)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为不燃性材料;
2 地上车站公共区墙面、顶棚的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为不燃性材料,地面其它部位应为难燃性材料;
3 地上、地下车站公共区的广告灯箱、导向标志、休息椅、电话亭、售检票机等固定服务设施的材料,不得使用可燃或易燃性的材料以及石棉、玻璃纤维、塑料等制品。
6.5.8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为不燃性材料。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为难燃性材料。
6.5.9 无窗房间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不应低于地下建筑的相应要求。
6.5.10 建筑中要求不发火花的地面必须采用不发火花材料铺设。
6.5.11 飞机库内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装修应为不燃性材料,地面下的沟、坑均应采用不渗透液体的不燃性材料建造。
6.5.12 建筑的外部装修不应增加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蔓延的危险性,不得影响建筑外部的灭火救援和火灾时建筑的排烟排热,不得遮挡灭火救援口或减小救援口的宽度或高度。
6.5.13 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有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6.6 建筑与管道保温防火
6.6.1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应具备与建筑的高度、使用功能和规模相适应的防火性能, 所用保温材料应能减小火灾蔓延的危险,禁止采用易燃保温材料。
6.6.2 建筑的外墙和屋顶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其他场所,应采用不燃性或低烟、低毒的难燃性保温材料;
2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做防护层;采用难燃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0mm。
6.6.3 人员密集场所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
6.6.4 住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应为不燃性保温材料;
2 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100m 时,应为难燃性保温材料。
6.6.5 除住宅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应为不燃性保温材料;
2 建筑高度大于 24m,但不大于 50m 时,应为难燃性保温材料。
6.6.6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应为不燃性保温材料;
2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应为难燃性保温材料。
6.6.7 冷库中的外墙与阁楼楼面均采用松散可燃隔热材料时,应在相交处设置防火带, 且相交部位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部位楼板的耐火极限。
6.6.8 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为不燃性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应为难燃性材料。
6.6.9 被绝热设备或管道表面温度大于 100℃的工业管道,其绝热材料及制品应采用不燃性材料;被绝热设备或管道表面温度小于或等于 100℃的工业管道,其绝热材料及制品应采用难燃性材料,且氧指数不应小于 30%。
工业管道的防潮层材料必须阻燃,且氧指数不应小于 30%;保护层应采用难燃性材料。
6.6.10 贮存或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及其邻近管道,其保护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7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7.1 一般要求
7.1.1 建筑物应有在火灾时供人员进行疏散、逃生和避难的设施和路径。建筑中的疏散设施应能保证人员在火灾时安全疏散到建筑室内外的安全区。
7.1.2 建筑中的疏散、逃生和避难设施,应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其火灾危险性、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层数及建筑面积、人员密度及人员特性、到达疏散出口的距离以及疏散出口的通过能力等相适应。
7.1.3 除下沉广场至地面和地铁地下车站公共区至站厅或地面的顺疏散方向的自动扶梯外,建筑中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疏散出口数量。
7.1.4 建筑中疏散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宽度应满足所在防火分区或房间的人员安全疏散需要。
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应满足该楼层全部疏散人数安全疏散的要求,地上部分的下一楼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其上部各楼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地下部分的上一楼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其下部各楼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7.1.5 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房间疏散门应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建筑室外。当一个房间或区域需要设置 2 个及以上疏散出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 2 个疏散出口时,每个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按能通过的人数不小于该房间或区域内全部疏散人数的一半计算;当设置 2 个以上疏散出口,且其中 1 个出口不能使用时,其他出口的宽度应按能通过该房间或区域内全部疏散人数计算;
2 除同层每个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小于 10m 的情况外,同侧两个疏散出口最远边缘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所在房间或区域内最长对角线的一半且不应小于 9m;当该房间或区域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小于该对角线的三分之一且不应小于 7m;当同侧两个疏散出口最远边缘之间的直线距离不符合要求时,该 2 个疏散出口应计作 1 个疏散出口。
7.1.6 建筑中每个安全出口、疏散门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0.9m;疏散走道、室内疏散楼梯、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1m,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 1.0m;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m。疏散楼梯或室内外疏散台阶、坡道的净宽度大于 2.0m 时,应设置扶手栏杆将其隔为宽度均不大于 2.0m 的区段。
7.1.7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外,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不应为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2 甲、乙类生产与储存场所和人民防空工程中平战结合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使用人数大于 60 人或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大于 30 人的房间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和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 疏散门应能在关闭后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5 除住宅的户门外,建筑内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或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应能在火灾时自动释放或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有明显的标识。
7.1.8 疏散走道、疏散出口门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为走道两侧完成墙面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2 单扇门的净宽度应为门扇呈 90°角打开时,从门侧柱或门框边缘到门表面之间的宽度;双扇门的净宽度应为两扇门分别呈 90°角打开时,相对两扇门表面之间的宽度;
3 两侧只有围墙而无扶手栏杆的楼梯,应为两侧完成墙面之间的宽度;只有一侧为墙体、另一侧有扶手栏杆的楼梯,应为完成墙面到栏杆或扶手内侧的宽度;两侧均有扶手栏杆的楼梯,应为两侧栏杆或扶手相对内表面之间宽度中的较小者。
7.1.9 有固定座位或标明使用人数的建筑或区域,其疏散人数应按标定人数的 1.1 倍计算;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或区域,其疏散人数应按可控制的设计人数确定。
7.1.10 疏散通道、疏散走道和疏散出口上不得有任何阻碍人员疏散或减少疏散宽度的物体,在火灾时应能清晰可辨或有明显清晰的指示标志。
7.1.11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有向不同疏散方向开启的疏散门,疏散走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1m。
疏散通道不应利用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
7.1.12 建筑中疏散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及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和使用方便的要求。除住宅户内楼梯外,疏散楼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7.1.13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内不应有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2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3 楼梯间和前室不应使用卷帘进行分隔;
4 楼梯间内不应有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
5 住宅的敞开楼梯间内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有可靠的防火与安全保护措施;其他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
6 除住宅的楼梯间前室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外窗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7 自然通风防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封闭楼梯间,应有机械加压防烟措施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8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不应小于 6.0㎡; 住宅,不应小于 4.5㎡。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不应小于 10.0㎡;住宅,不应小于 6.0㎡。
7.1.14 除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外,建筑中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套内的自用楼梯外,设置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及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
(室)的疏散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或层数大于等于 3 层时,应为防烟楼梯间。
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其地下、半地下楼层在首层的楼梯(间) 出入口应与其地上楼层在首层的楼梯(间)出入口采用墙体分隔;必须共用时,不应共用前室,并应在地下楼层的楼梯出入口处分别有明显的标识。
7.1.15 与高层公共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其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疏散净宽度和疏散距离均应符合相应高层建筑的要求;与高层公共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其疏散楼梯形式、疏散净宽度和疏散距离均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相应要求。
7.1.16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1.1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45°;
2 除 3 层及以下的建筑外,梯段和平台均应为不燃性材料;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3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口不应正对梯段;
4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 2m 内的墙面上不应有其他开口。
7.1.17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
4 避难层不应用于除低火灾危险性的设备外的其他用途。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5 避难间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外的其他开口;
6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7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 应有明显的指示标识;
8 避难区应有防烟性能,其外窗应为乙级防火窗。
7.2 工业建筑
7.2.1 下列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 2 个: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 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 5 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 10 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 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 20 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于 400㎡ 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 30 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大于 50㎡ 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 15 人。
7.2.2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任一层使用人数大于 10 人的厂房,其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
间或室外楼梯。
7.2.3 离心空气压缩机站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且必须有 1 个直通室外;当双层布置时,运行层应有直通室外地面的疏散楼梯。
7.2.4 锅炉房应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2.5 占地面积大于 300㎡ 的仓库,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仓库内建筑面积大于100 ㎡ 的每间房间,均应有 2 个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
建筑面积大于 100㎡ 的地下、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半地下室),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7.2.6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7.2.7 冷库库房的楼梯间应位于穿堂附近,通向穿堂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首层楼梯出口应直通室外或距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大于 15m。
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冷藏间应至少有 2 个冷藏门(含隔墙上的门)。冷藏门内侧应有应急内开门锁装置,并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7.3 住宅
7.3.1 下列住宅一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1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
2 一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 的住宅;
3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 的住宅;
4 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的住宅。
7.3.2 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 且一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的住宅,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多单元住宅中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当单元的疏散楼梯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该单元每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
7.3.3 4 层及 4 层以上的住宅,其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2、3 层住宅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的出口,距离直通室外的门口不应大于 15m。
7.3.4 非单元式住宅的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相应建筑高度公共建筑的规定。
7.4 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
7.4.1 非住宅居住建筑的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相应建筑高度公共建筑的规定。
7.4.2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与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符合表 7.4.2 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 7.4.2设置 1 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7.4.3 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其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设置 1 个疏散门的其他房间或场所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 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75㎡; 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 50㎡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0m;
3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0m;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厅、室。
7.4.4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位于其他多层建
筑内时,应至少有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 1 部独立的疏散楼梯;位于其他高层建筑内时,应至少有一半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7.4.5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 250 人;当容纳人数大于 2000 人时,其超过 2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 400 人。
7.4.6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其他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7.4.7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中与敞开式外廊不直接相连的疏散楼梯,均应为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照料设施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 层及 6 层以上的其他建筑。
7.4.8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楼梯间的门距离直通室外的门口不应大于 30m;4 层及 4 层以下且在首层未采用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公共建筑,该距离不应大于 15m。
7.4.9 公共建筑内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7.4.9 的规定;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7.4.9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内外安全区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分别不应大于上述数值的 1.25 倍。
表 7.4.9公共建筑内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 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3 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小于本表规定值的 1.25 倍。
7.4.10 木结构建筑中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7.4.10 的规定;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7.4.10 中有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表 7.4.10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7.4.11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和每 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 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 7.4.11 的规定;
表 7.4.1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 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2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根据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 1.0 人/㎡ 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 0.5 人/㎡ 计算;
4 木结构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每 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应符合表 7.4.11 中有关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值。
7.4.12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所在楼层地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 24m 的洁净手术部,其每个防火分区均应有一间符合下列规定的避难间: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 2 个,避难间可供避难的净面积每个护理单元不应小于 25.0㎡;
2 兼作其他用途的避难间,应能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可供避难的净面积符合要求;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有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有明显的指示标识;
6 应能防止烟气侵入,外窗应为乙级防火窗。
7.4.13 铁路旅客用房的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 1.6m,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m。
7.5 其他建筑
7.5.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7.5.2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 应为封闭楼梯间。
7.5.3 汽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 60m。单层或位于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其中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60m。
7.5.4 地铁工程中设置门禁装置的通道门、设备和管理用房门的电子锁,应满足防冲撞和安全疏散的要求。电子锁应具备断电自动释放功能,设备和管理用房门电子锁还应具备手动机械解锁功能。
门禁系统应能与火灾自动 警系统联动控制。车站控制室综合后备控制盘上应具有门禁紧急开门控制按钮,并应具备手动、自动切换功能。
7.5.5 地铁工程中地上车站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相应建筑高度公共建筑的规定,地下车站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2 地下单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3 地下车站有人值守的设备和管理用房区域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有 1 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4 竖井、爬梯、电梯、消防专用通道、地下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以及位于两侧式站台之间的过轨地道不应计作安全出口。
7.5.6 地铁站台至站厅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 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 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 4min 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 6min 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7.5.7 位于地铁站厅公共区同方向的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20m。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的换乘车站,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数量每线不应少于 2 个。
7.5.8 地铁站厅公共区与非地铁功能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各自完全独立。两者的连通口和上、下联系楼梯或扶梯不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
7.5.9 长度大于 500m 的双孔交通隧道应具有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通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分别不应小于 1.2m 和 2.1m。
7.5.10 机场航空指挥塔设置 1 座疏散楼梯时,应为防烟楼梯间,并应同时设置消防电梯。
7.5.1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应有满足人员出入的应急救援入口和人员疏散出口,人员疏散出口的间距不应大于 200m。电缆隧道或电缆仓每隔 200m 应至少有 1 个直通地面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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