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驿从住建部官 获悉,《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多处新增和删改内容,包括新增“二层及以上应设电梯”,“层高不应低于3.00m”等内容,核心目的是提升新建住宅品质,该规范将对未来新建住宅产品设计产生重要影响。
众所周知,居住生活关系到每一户家庭的安居乐业,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基本规定、居住环境、建筑空间、结构安全、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多个方面,一些标准较现行标准有所提升,回应了广大居民对美好居住生活的更高需求,值得关注的几条新变化有:
1、层高不应低于3.00m。
2、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
3、新建住宅建筑户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
4、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住宅,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5、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33m的住宅,每单元应至少设置2台电梯,且其中至少应有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至少应有1台为消防电梯。
6、明确担架电梯尺寸:
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轿厢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50m;
采用深轿厢时,轿厢宽度不应小于1.10m,轿厢深度不应小于2.10m。
7、住宅项目应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8、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
以上仅为新变化的一小部分,小驿对照《住宅项目规范》的新旧版本,针对有变化的地方进行了标注,现节选《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内容,以供大家学习。
《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 为促进住宅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城镇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农村住宅项目。
1.0.3 住宅项目建设应以适用、经济、绿色、美观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安全耐久,经济合理;
2. 以人为本,健康宜居;
3.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4. 因地制宜,文化传承。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
2.1.1 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和配套条件等,经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后合理确定。
2.1.2 住宅项目应包括1栋或多栋住宅建筑。住宅项目较大时,应以城镇道路划分形成若干居住街坊。
2.1.3 住宅项目应以满足居住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工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应由一个或多个供家庭使用的独立居住空间组成。
2 工程设施及管线应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供电系统及设备、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等智能化系统及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采暖地区尚应有供暖系统及设备;有燃气供应的地区尚应有燃气供应系统及设备。
3 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非机动车停车场所等基本用地空间。
4 配套设施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
2.1.4 住宅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地质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2.2 建设要求
2.2.1 住宅项目不应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选址建设,且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及电磁辐射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2.2 住宅项目建设应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2.2.3 住宅项目应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2.2.4 住宅项目中的建筑小品、围墙等附属设施应采取防坍塌、防坠落等安全措施。
2.2.5 住宅建筑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2.2.6 在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内,住宅建筑结构、部品和设备设施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2.2.7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2.2.7的规定。
2.2.8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
2.2.9 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2.10 住宅建筑外窗、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等不应发生脱落、坠落。
2.2.11 住宅建筑应提供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与条件。
2.2.12 住宅建筑应具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在火灾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
2.2.13 住宅建筑应具备与建筑高度相适应的灭火救援条件。
2.2.14 住宅建筑严禁与经营、存放或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组合建造。
2.2.15 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结构构件和部件部品应符合通用性要求。
2.3 使用维护
2.3.1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2.3.2 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
2.3.3 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
2.3.4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2.3.5 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2.3.6 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其正常运行。
2.3.7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正常工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2.3.8 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2.3.9在既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日照标准降低;对于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在按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协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适当降低相邻住宅日照标准。
3 居住环境
3.1 空间环境
3.1.1 住宅项目应为居民提供宜居的居住生活环境,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1的规定;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时,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2的规定。
3.1.2 住宅建筑间距应按表3.1.2规定的日照标准进行控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3.2 场地
3.2.1 住宅项目的场地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声环境和光环境质量的要求;
2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3 场地设计应满足应急疏散和外部灭火救援的有关要求。
3.2.3 住宅建筑应配建附属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系统相互联通,并应满足急救、消防及运输车辆的通行要求;
2 应与住宅单元出入口、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无障碍联通,并应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的人行道联通形成无障碍步行系统;
3 步行路面应采用防滑铺装。
3.2.4 住宅项目场地的自然坡度大于8.0%时,应采用台地式布局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地之间应设护坡或挡土墙等支挡结构;
2 高度大于2.0m(旧版为相邻台高差大于1.5m)的护坡或挡土墙的上缘与高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其下缘与低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0m。
3.2.7 住宅项目室外公共区域夜间照明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表3.2.7规定的限值。
注:水平照度的参考平面为地面,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高度为1.5m。
3.3 配套设施
3.3.1 住宅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和设施服务半径综合确定,并应按照所在居住区分级配置标准统筹配套、同步建设。
3.3.2 住宅项目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需求;垃圾收集点应设便于识别的标志,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具备可封闭的功能。
3.3.3 住宅项目应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其位置应方便使用和管理;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时,应设专用配电箱。
3.3.4 住宅项目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所;配套车位数量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住宅项目所处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2 应设无障碍停车位。
3.3.5 住宅项目应设快递箱(柜)或预留安装条件。
4 建筑空间
4.1 套内空间
4.1.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
2 住宅套型不设起居室时,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m2;
3 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1.8m。
4.1.2 新建住宅建筑的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高不应低于3.00m;
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低于2.50m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
4.1.3 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应合理布置,采取必要的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等措施。
4.1.4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
4.1.5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水龙头、案台、灶具、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
4.1.6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卫生器具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2。
4.1.7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其他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4.1.8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跃层或多层套型,布置有起居室或卧室的楼层至少应配置1间配置便器和洗面器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的卫生间;
2 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设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
3 卫生间门应具备或预留向外开启的空间要求。
4.1.9 卫生间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地面应设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防潮层;
2 卫生间淋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2.00m,洗面器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20m,其他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0.30m;
3 卫生间地面设有地漏时,应设坡度不小于1%的排水坡坡向地漏。
4.1.10 卫生间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6。
4.1.11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4.1.12 每套住宅应有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使用条件,并应配置洗衣机的给水排水设施。
4.1.13 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户门的门槛高度和户门内外高差不应大于0.015m。
4.1.14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旧版为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4.1.15 新建住宅建筑户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既有住宅建筑改造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
4.1.16 设有阳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旧版为0.9m),阳台栏杆应有防止攀登和防止物品坠落的措施,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2 开敞式阳台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和防水措施;
3 放置洗衣机的阳台地面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和防水措施;
4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4.1.17 临空外窗的窗台距室内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配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应由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小于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大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60m;凸窗的防护设施应贴外窗设置。
4.1.18 当住宅建筑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1:3且净宽小于1.2m时,卧室和起居室的外窗不应设置在凹口内。
4.2 公共空间
4.2.1 设有公共走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10m(旧版为2.00m);
2 设置封闭外廊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
4.2.2 公共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超过18m时,公共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建筑高度超过18m时,公共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2 公共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且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高度均应一致;每个梯段的首步和末步踏步应设明显标志。
3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坠落和儿童攀登的措施。
4.2.3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机房、冷冻机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房间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4.2.4 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户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且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1.10m。
2 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3 入户层为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33m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2台电梯,且其中至少应有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至少应有1台为消防电梯。
4可容纳担架电梯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轿厢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50m;采用深轿厢时,轿厢宽度不应小于1.10m,轿厢深度不应小于2.10m。可容纳担架电梯的电梯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
4.2.5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不应降低结构安全性和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加装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320kg,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2.6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且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检修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4.2.7 公共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处无障碍公共出入口。
2 公共出入口的外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10m(旧版为1.20m)。
3 除平坡出入口外,公共出入口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从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至平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4 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坠物伤害的安全措施;公共出入口上方设置雨篷时,雨篷的宽度不应小于门洞的宽度,雨篷的深度不应小于门扇开启时的最大深度且不应小于1m。
5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45m(旧版为0.7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且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10m。
4.2.8 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0m,其中上人屋面临空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0m;
2 栏杆应有防止攀登和物品坠落的措施,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4.2.9 公共走廊、公共楼梯、电梯厅、公共出入口等处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5。
4.2.10 下列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建筑共用空间内:
1 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屋面雨水立管(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公共管道;
2 公共管道阀门(必须设在套内的燃气引入管阀门除外)、电气设备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套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室内供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4.2.11 住宅建筑应配套设置信 箱。
4.2.12 住宅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严密封堵。住宅建筑不应设置垃圾道。
4.2.13 当设置分体式空调或预留安装位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室外机的安装和维护设置安全且方便操作的可上人平台或空间。
2 室外机应采用坐式安装方式,且室外机底座应与专用平台板(架)连接牢固,并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专用平台板(架)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3 室外机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室外机位的格栅不应妨碍空调有效散热。
4.2.14 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且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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