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上接C39版)

(上接C39版)

上 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 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49.5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0%; 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35.5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30%。最终 下、 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下及 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最终 下、 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1年9月16日(T+2日)刊登的《 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 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 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 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国金证券 下投资者 备系统在线提交《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下投资者承诺函》(以下简称“ 下投资者承诺函”)及相关核查资料。 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 下投资者一旦 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 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注:①T日为 上 下发行申购日。

②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③若本次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 下投资者剔除最高 价部分后剩余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 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 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10%的,在 上申购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1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若超出比例超过10%且不高于20%的,在 上申购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2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3)若超出比例高于20%的,在 上申购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布3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同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在推迟后的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缴款。

④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⑤如因深交所 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 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 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 下申购工作,请 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2、本次发行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1年9月3日(T-7日)至2021年9月7日(T-5日),向符合要求的 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 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路演推介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本次 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或礼券。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1年9月13日(T-1日)进行 上路演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公开资料范围内,具体信息参阅2021年9月10日(T-2日)刊登的《 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 价后 下投资者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 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2、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31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3,350万元,且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0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2021年9月10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3、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1年9月16日(T+2日)公布的《 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 价后 下投资者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 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1、跟投主体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荐机构跟投机构为国金证券另类投资子公司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创新”)。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金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金证券大地海洋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大地海洋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3,350万元,且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即不超过21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大地海洋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

注:1、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2021年9月10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的差异系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四)限售期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 价后 下投资者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 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国金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大地海洋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聘请的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将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1年9月13日(T-1日)进行披露。

(六)相关承诺

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国金证券大地海洋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签署关于本次战略配售的承诺函,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 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 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2、参与本次 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 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通知》等相关规定的 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 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办理完成深交所 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后(以下简称“CA证书”)并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方可参与本次发行。

4、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1年9月6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1,000万元(含)。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6,000万元(含)。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 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2)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4)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7)投资者还应当于2021年9月7日(T-5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21年9月7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

7、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 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 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若不一致,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 价无效,所造成的后果由 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9、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21年9月7日(T-5日)中午12: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 下投资者承诺函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大地海洋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 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 下投资者向国金证券提交的材料要求和提交方式

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1年9月7日(T-5日)中午12:00以前通过国金证券 下投资者 备系统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关联方信息表、 下投资者承诺函、出资人信息表(如需)、私募产品备案函(如需)、自有资金承诺函(如需)及投资者信息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和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等全套资产证明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 下投资者一旦 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 下限售期安排。

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下投资者需通过国金证券官 (http://www.gjzq.com.cn/)首页-业务中心-投资银行-IPO信息披露进入 下投资者 备系统或者直接访问以下 址进入 备系统:
https://ipo.gjzq.com.cn/indexTZZBBController/toIndex, 页右上角可下载操作指南。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021-68826138、021-68826809,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系统(新用户请进行注册后登录),进行投资者信息录入,并按照备注要求上传证明文件,点击“提交”。

第二步:点击“我的账户”,按照页面要求逐步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关联方信息及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如不适用请填写“无”。

第三步:点击“发行动态”,选择“大地海洋”,点击“参与”,勾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如未勾选提交配售对象,则该配售对象无法参加本次发行,点击“我的账户”—“配售对象”可查看系统已关联的配售对象信息,若缺少配售对象,需手工添加),分别点击“下载材料模板”和“导出PDF”下载 下投资者承诺函、自有资金承诺函(如需)和关联方信息表(系统根据投资者填 信息自动生成),投资者打印并签章后将相关扫描件上传至系统;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第四步:资产证明材料提交

1、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

点击“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对应的“下载模板”,投资者将填写完毕后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Excel电子版,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盖章扫描版(加盖公司公章)上传至系统。

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并确保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2021年9月1日(T-9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不能超过上述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申购规模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自律规则的要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如发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2、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

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1年9月1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自营投资账户以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资金规模截至2021年9月1日,T-9日)为准。上述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提供的资产证明金额应与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数据一致。

下投资者一旦 价即视为承诺其在国金证券 备系统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文件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在深交所 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 价无效,所造成的后果由 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所提供资料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在电子平台取消该投资者参与 下 价的资格,并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 下询价。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 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在公告中披露。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 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 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 下发行、将其 价作为无效 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 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安排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21年9月8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 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采取申 价格与申 数量同时申 的方式进行, 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 不同的 价,每个 下投资者最多填 3个 价,且最高 价不得高于最低 价的120%。 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 价。相关申 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 价的,应当在 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下投资者申 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初步询价阶段 下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 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600万股。

本次 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600万股,约占 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8.02%。

参与本次大地海洋 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21年9月7日(T-5日)12:00前将资产证明材料通过国金证券 下投资者 备系统提交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 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 下发行、将其 价作为无效 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 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 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 下发行电子平台填 的2021年9月1日(T-9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特别提示一: 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数据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1年9月1日,T-9日)为准。

下投资者一旦 价即视为承诺其在国金证券 下投资者 备系统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在深交所 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 价无效,所造成的后果由 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二:为促进 下投资者审慎 价,便于核查创业板 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深交所在 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 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 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内如实填写截至2021年9月1日(T-9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投资者在深交所 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 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 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 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 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 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6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4、 下投资者申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 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 价部分为无效 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6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 ;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 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 下投资者条件的;

5、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 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1)使用他人账户 价;

(2)同一配售对象使用多个账户 价;

(3)投资者之间协商 价;

(4)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 价;

(5)委托他人 价;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 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 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没有严格履行 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 价;

(10)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 价;

(11)未合理确定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12)接受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3)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4)提供有效 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5)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6) 上 下同时申购;

(17)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8)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有效 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一)有效 价的定义

有效 价是指 下投资者申 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 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 价。

(二)定价原则

1、本次 下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 下投资者进行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三、 下初步询价安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 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2、投资者初步确定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所有符合条件的 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 价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排序:按照申 价格由高至低排序;相同申 价格,按拟申购数量从小到大排序;相同申 价格相同拟申购数量,按照提交时间倒序排序;相同申 价格相同拟申购数量,提交时间也相同时,按照深交所 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委托序号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3、排序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剔除拟申购总量中 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 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 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 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 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 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 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 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 价 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4、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1年9月13日(T-1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 价部分后所有 下投资者及各类 下投资者剩余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 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剩余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 下投资者详细 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 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5、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 价部分后 下投资者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 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3)若超出比例超过20%的,在 上申购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布3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如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出现上述情况,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实施跟投,并在推迟后的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缴款。

7、申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 价为有效 价,有效 价对应的申 数量为有效申 数量。有效 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 10家;少于10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8、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 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 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可参与本次 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2021年9月13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 下和 上申购

(一) 下申购

本次 下申购的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 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 下申购。在参与 下申购时, 下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 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 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相关申 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 价的,应当在 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下投资者在2021年9月14日(T日)参与 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2021年9月16日(T+2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 上申购

本次 上申购的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T日)9:15-11:30,13:00-15:00。本次 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参与 上申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 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 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 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1年9月1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1年9月14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 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上投资者申购日2021年9月14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1年9月16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 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 下询价和 上申购的, 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及 上 下申购结束后,分别根据战略投资者缴款认购情况及 上 下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战略配售、 下和 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 上 下申购于2021年9月14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 上申购情况于2021年9月14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 下、 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 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 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 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 价后 下投资者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 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2021年9月10日(T-2日)首先回拨至 下发行;如发生上述回拨,则2021年9月13日(T-1日)《发行公告》中披露的 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 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3、 上、 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 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 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 倍(含)的,应当从 下向 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 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前述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但 下发行比例限售的股票无需扣除。

下投资者因 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被限售的10%的股份,计入前述回拨后无限售期的 下发行数量。

4、若 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可以回拨给 下投资者,向 下回拨后,有效 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5、在 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 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1年9月15日(T+1日)在《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 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 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 价的 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 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 下配售;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 价并参加 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 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并对同类别 下投资者采取比例配售方式进行配售: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保险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3、除上述A类和B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RC。

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 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果A类投资者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 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保向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 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 时间及申 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 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 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 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 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 下比例限售

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 价及 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 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 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一) 下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1年9月16日(T+2日)刊登的《 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 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于提供有效 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 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 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21年9月16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1年9月16日(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 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1年9月22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 上、 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 下投资者。

(二) 上投资者缴款

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1年9月1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 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 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缴款

国金证券大地海洋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于2021年9月8日(T-4日)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 价后 下投资者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 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于推迟申购后的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将于2021年9月22日(T+4日)(若推迟发行,则为推迟后的申购日之后的第四个交易日)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 告。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当出现 下和 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 下和 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 下、 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国金证券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

下、 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1年9月22日(T+4日)披露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一)初步询价结束后, 价的 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二)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 价部分后有效 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三)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 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 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 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四)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五)预计发行后不满足发行人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

(六)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七) 下申购总量小于 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八)若 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 下回拨后, 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九) 下和 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十)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十一)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若涉及退款的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调发行人、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各方及时退还投资者申购资金及资金冻结期间利息。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伟忠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临港路111号

联系人:卓锰刚

联系电话:0571-88522803

传真:0571-88522803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68826138、021-68826809

传真:021-68826800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日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

(0)
上一篇 2021年9月1日
下一篇 2021年9月1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