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高频考点手册

考点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 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告。

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 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 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 论证、审查。

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3)、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6、施工准备阶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7、施工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1)“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 。“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阳台周边、屋面周边、框架工程周边、卸料外侧边、跑道斜道边。

(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教育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3)“四级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4)“五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

(5)“五检查”: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不定期检查。(6)“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考点 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特别提醒: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3、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 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 告。

4、索赔的程序:3 个 28 天: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

(2)施工单位在发出索赔意向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提交索赔 告;

(3)监理在收到索赔文件后的 28 天内给予答复。

5、不可抗力索赔:

(1)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3)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4)所需清理、恢复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5)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6)工期顺延。一句话:费用各自承担,工期顺延!

6、专业分包的规定:

(1)、总包商负总责。总分包对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如不服从管理,负主要责任(主要是针对质量、安全)。

(2)、建设单位不经总包同意,不得向分包商付款。

(3)、分包商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有直接联系的行为。

7、隐蔽工程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 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 字确认。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 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 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 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9、承包人、分包人、监理人员的更换: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 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 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10、分包的一般约定及确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 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 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11、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 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 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工程变更处理:

(1)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处理程序。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2)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处理职责: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13、承包人申请变更的处理程序:(建议变更和要求变更的处理程序没本质区别)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做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 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 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 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4、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一)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

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2)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应通知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二)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前检验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1)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 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 以书面形式议定。

(4)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者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考点 3 络计划

1、标号法确定关键工作和关键线路:工作自由时差等于该工作的完成节点的最早时间减该工作的开始节点的最早时间,再减工作的持续时间。

2、工期优化一般通过压缩关键工作的持续时间来满足工期要求,但应注意,被压缩的关键工作在压缩完成后仍应为关键工作。若优化过程中出现多条关键线路时,为使工期缩短,应将各关键线路持续时间压缩同一数值。优化步骤如下。

①按标号法确定关键工作和关键线路,并求出计算工期。

②按要求工期计算应缩短的时间ΔT:ΔT=Tc-Tr 式中:Tc—计算工期;Tr—要求工期。

③选择应优先缩短持续时间的关键工作,具体包括:

a、缩短持续时间对质量和安全影响不大的工作;

b、有充足备用资源的工作;

c、缩短持续时间所需增加的费用最少的工作。

④将优先缩短的关键工作(或几个关键工作的组合)压缩到最短持续时间,然后找出关键线路,若被压缩的工作变成非关键工作,应将持续时间延长以保持其仍为关键工作。

⑤如果计算工期仍超过要求工期,重复上述①~④,直到满足工期要求或工期不能再缩短为止。

⑥如果存 在一条关键线路,该关键线路上所有关键工作都已达到最短持续时间而工期仍不满足要求时,则应考虑对 原实施方案进行调整,或调整要求工期。

3、工期索赔的计算一般通过 络分析法计算,适合于各种干扰事件的索赔。关键线路上工程活动持续时间的拖延,必然造成总工期的拖延,可提出工期索赔,而非关键线路上的工程活动在时差范围内的拖 延如果不影响工期,则不应批准工期索赔的要求。

4、施工进度计划调整的内容和步骤:

(1)计划调整的内容包括:施工内容、工程量、起止时间、持续时间、工作关系、资源供应等。调整施工进度计划采用的原理、方法与施工进度计划的优化相同。

(2) 调整的原则是:调整的对象必须是关键工作,该工作有压缩的潜力,与其他可压缩对象相比赶工费是最低的。

(3)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的步骤:分析进度计划检查结果,确定调整对象和目标;选择适当调整方法; 编制调整方案;对调整方案评价和决策;确定调整后实施的新施工进度计划。

5、压缩工期的两种主要途径与方法:

(1)改变原计划中关键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可将顺序施工关系改为平行施工关系,或将顺序施工关系改为搭接施工关系。

(2)压缩关键工作的持续时间。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方法:改变工作间的衔接关系:允许情况下,改变关键线路和超过计划工期的非关键线路有关工作之间 的关系,缩短工期。说白了就是把原来 络图中有关联的个别程序作调整,尽量不影响总工期。缩短某些工作的持续时间:说白了就是把后续某一关键工作工期缩短,找那些可压缩的,资源多的,不用索赔赶工费的。用工期优化或费用进度控制。

6、压缩关键工作持续时间间的措施:

(1)组织措施

(2)管理措施

(3)技术措施

(4)经济措施

7、流水施工

(一)组织施工的方式:考虑工程项目的施工特点、工艺流程、资源利用、平面或空间布置等要求,其施工方式可以采用依次、平行、流水等施工组织方式。

(二)流水施工的表达方式:横坐标是持续时间,纵坐标是施工过程,水平线段是施工过程中的各个施工段的安排,其编号为各施工过程不同施工段的编号。

(三)流水施工参数,包括:工艺参数、空间参数和时间参数。

(四)流水节拍:

(1)每个施工过程和在每段的 t 都相等:T=(m+n-1)t

(2)每个施工过程和在每段的 t 都相等,有间歇和插入: T=(m+n-1)t+∑Z

(3)每个施工过程在每段的 t 相等,但不同施工过程的 t 不相等,且个施工过程的 t 成倍数关系:

①求各施工过程 t 的最大公约数为流水步距(K)。

②每个施工过程成立的专业工作队数目可按bj=tj/K 计算,合计为 n’。

③流水施工工期为:T=(m + n’-1)K

(4)流水节拍是无节奏流水。

①采用“累加数列、错位相减、取大差法”计算流水步距。

②流水施工工期 T=∑K 十∑tn 十∑Z

考点 4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与投标

1、工程监理投标文件的核心是反映监理服务水平高低的监理大纲,尤其是针对工程具体隋况制定的监理对策,以及向建设单位提出的原则性建议等。监理大纲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工程概述;

②监 理依据和监理工作内容;

③工程监理实施方案;

④工程监理难点、重点及合理化建议。

2、工程监理投标策略

(1)深入分析影响监理投标的因素。

(2)把握和深刻理解招标文件精神。

(3)选择有针对性的监理投标策略。

(4)充分重视项目监理机构的合理设置。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选派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总监理工程师,配备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现场监理人员。

(5)重视提出合理化建议。

(6)有效地组织项目监理团队答辩。

3、施工招标程序:

1)招标准备;

2)组织资格审查;

3)发售招标文件;

4)现场踏勘;

5)投标预备会;

6)投标文件的接收;

7)组建评标委员会;

8)开标;

9)评标;

10)合同签订。

4、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1)、两种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邀请招标(需经过批准;邀请对象不少于 3 个)

(2)、招投标中的四个时间:5、15、20、30 ·

5天: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15 天: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在投标文件截止前至少 15 天。

·20 天: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少于 20 天。

·30 天: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签订合同。

(3)、投标:“一标一投” ——一个项目,一组投标人不能反复投标。·

若发现原标书有误,必须在投标文件截止之前,以书面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标书为准。·补充、修改内容为原标书的组成部分。

有效标书少于 3 家,应重新招标。

(4)、开标:主持人是招标人;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是同一时间。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或者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 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 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6、评标过程中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综合评估法投标 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 价的偏差率计算公 式:偏差率=100%×(投标人 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 修改后)》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考点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 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 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条件除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外,其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尚应完整且符合设计、验收规范的要求。 只有符合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条件,该检验批质量方能判定合格。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的。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达到的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的规定

(1)所含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等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抽样检验必然存在这两类风险,要求通过抽样检验的检验批 1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两类风险一般控制范围是:1)主控项目:α和β均不宜超过 5%。2)一般项目:α不宜超过 5%,β不宜超过 10%。)

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或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暂停质量事故 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的施工, 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 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 。

(2)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 交质量事故调查 告。对于由质量事故调查组处理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客观地 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 告或质量事故调査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 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原设计 单位同意签认,并 建设单位批准。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加固处理等的重大技术处理方 案,一般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必要时,应要求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处理方案可 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 案。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査,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必要时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处理结果进 行签订。

5、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

(1)工程项目施工开始前,项目监理机构要督促承包单位尽快落实见证取样的送检试验室。

(2)项目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试验室到负责本项目的 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并得到认可, 同时要将项目监理机构中负责见证取样的 监理工程师在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3)承包单位在对进场材料、试块、试件、钢筋接头等实施见证取样前要通知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在该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下,承包单位按相关规范的要求,完成材料、试块、试件等的取样过程。

(4)完成取样后,承包单位将送检样品装入木箱,由监理工程师加封,不能装入箱中的试件,如钢筋样品,钢筋接头,则贴上专用加封标志,然后送往试验室。(凡是没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及检验不合格者,不得进场。)

考点 6:合同价款支付与竣工结算

1、工程量价款:工程量价款=本期完成的工程量×相应的综合单价 ;②应签证的工程款,是指在工程量价款的基础上考虑其他与工程款或合同价有关的计费项目(如工程量增减的调价、市场价格变动的调价、暂扣保留金(以后仍退还)等。 应签证的工程款=(工程量价款)×调价系数×(1- 每个支付期的暂扣保留金比例)+其他应付款(如索赔额工程变更价款……) ③应签发付款凭证款,指在应签证的工程款的基础上再扣除应由发包人收回的款额(如扣还预付款、罚金或违约费用等)以后,在本期结算应签发在付款凭证上的款额。④看看是否达到支付的最低期限。总监理工程师才签发付款凭证。

2、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预付款属于预支性质,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扣款方式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扣款的方法有两种:

(1)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T=P-M/N (T:起扣点;P:工程总价;M:预付款;N:材料比重。)(2)承发包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同的扣回方法,例如建设部《招标投标文件规范》中规定,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价的 10%后,由承包人开始向发包人还款,发包人从每次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 办法扣回。

3、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量出现偏差时合同价格调整的原则如下:

(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 应调整合同价款。

(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 15%的变化, 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4、申请延期开工的程序:当承包方拟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时,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 7 天书面提出,工程师接到申请后 48 小时内书面答复,过时限不答复即为承认其要求。若因发包人原因要求延期开工,工程师书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损失,发包人赔偿。

5、支付预付款的时限及程序: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限: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 7 天。超过时限不付,承包方在规定预付款时间 7 天后要求支付。发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 7 天后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责任。

6、工程量计量程序: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 告,工程师收到后 7 天内核实计量;超过 7 天不核实计量,自第 8 天起以承包方计量为准。

7、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误要求工期延长的程序: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书面提出 告。工程师收到后 14 天内确认。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

8、合同价调整的程序: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承包方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后 14 天内予以确定并提出修改意见。14 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该项调整。

9、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按工程计量程序):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工程师开具支付证书。收到支付证书后 14 天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发出通知要求付款。发包方仍未支付,应协商延付。如协商不成功,从开具支付证书后第 15 天起计入贷款利息。如导致无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0、工程变更程序:发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前 14 天内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的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的价款 告。(如逾期未提出变更价款 告,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 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

11、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 由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

12、赢得值法:3 个费用:已完预算费用 BCWP=已完工程量×预算单价;计划预算费用 BCWS=计划工程量×预算单价;已完实际费用 ACWP=已完工程量×实际单价

偏差:进度偏差 SV=BCWP-BCWS=已完预算费用-计划预算费用 -延误;+提前。

费用偏差 CV=BCWP-ACWP=已完预算费用-已完实际费用 -超支;+节支。

绩效:进度绩效 SIP=BCWP/BCWS=已完预算费用/计划预算费用 <1 延误;>1 提前。

费用绩效 CIP=BCWP/ACWP=已完预算费用/已完实际费用 <1 超支;>1 节约。

求偏差和绩效的简单记忆方法:若告知的是工程量和单价,记住:进度偏差“差在工程量”,费用偏差“差 在单价”。计算时,提取公因式:进度偏差 SV=(已完工程量-计划工程量)×预算单价

费用偏差 CV=(预算单价-实际单价)×已完工程量

若直接告知 3 个费用,记住:已完预算都在前,进度用的是计划。另记住:大的、正的就是好的。

考点 7: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巡视与旁站

1) 巡视。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检查。巡视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②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④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 旁站。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 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2、见证取样与平行检验

1) 见证取样。见证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见证取样则是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 动。

2) 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 同约定独立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3、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令的签发

1)监理通知单的签发。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 改。监理通知单由专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施工单位应按监理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 毕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监理通知回复单,回复单应针对整改的问题深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阐述 整改采取的措施、整改经过和结果等。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 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对整改情况进行 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审查:

(1)审查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格及验收手续

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2)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3)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4)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验收;使用承租的机 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 格的方可使用。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 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 签认后 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项目经理组织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才能 送项 目监理机构审查。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实施及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

1)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 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2)项 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 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3)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 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 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 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送监理 告。紧急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有关主管部门 告,事后应形成监理 告。

6、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1)相关的法律法规;

2)有法律效力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

3)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资料;

4)有关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档案。

8、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施工质量控制的依据和工作程序:

(1). 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质量控制的依据,主要包括:工程合同文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质量标准与技术规范(规程)。

9、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是通过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等手段,控制建设工程 质量、造价和进度目标, 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巡视、平行检验、旁站、见证取样则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方式。

10、三大目标控制措施:组织、技术、经济、合同措施。

考点 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用最新版)

1、施工组织设计的 审应遵循下列程序及要求:

2)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査,需要修改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 意见,退回修改;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 已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 送建设单位。

2、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审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点审查应急组织体系、相关人员职责、预警预防制度、应急救援措施。

3、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的,由施工单位按程序和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向项 目监理机构 审。

2、专业工程分包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2)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1.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2.1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2.3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 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3.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3.2.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 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 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 验单;

4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 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 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 ;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 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3.2.6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 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 查结果进行记录;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 告;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监理规划:

4.1.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4.1.2、监理规划 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 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1.3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项目概况;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

4.1.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 审程序经过批准后 建设单位。

4.2 监理实施细则: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4.2.3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的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5、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5.1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5.1.1 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

5.1.2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5.1.3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5.1.4 当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5.1.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5.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2.1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2.2 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5.2.4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

6、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1 工程暂停及复工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6.2 工程变更的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 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 或总价。

7、监理资料

7.1 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勘察设计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考点 9:监理机构信息管理

1、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方法:

1)会议协调法,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

2) 交谈协调法;

3)书面协调法,书面协调法的特点是具有合同效力。

2、监理例会主要内容应包括: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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