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显示,有住户在屋内持续发出噪音,影响其他居民休息,警察、物业上门制止无效。
那么法律对这种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有什么规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以噪音扰民为由请求责任人停止侵害的,其案由为相邻关系纠纷,侵犯的权利是相邻权。
事实上,我们也发现,实践中许多噪音扰民的案件都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结果,也就是常说的原告败诉。而法院在阐明理由时,大多也都以证据不足为由。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认为被告故意制造噪音,对自己产生损害的,应提供相关证据。
此处的证据应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其要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如果产生这种情况,那么通常可以采取录音录像、 警记录、笔录、居委调解等方式固定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关书证中,一定需要载明故意制造噪音,否则即使在庭审中出示书证,也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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