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决定,河南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4.8元,对当量值排前3位的大气污染物征收;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5.6元,对当量值排前5位的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当量值排前3位的其他类水污染物征收;其他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执行。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等5种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此外,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据了解,河南省征收环境保护税是依据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之前,河南省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2016年数额为8.9亿元,按目前拟定的环境保护税额静态测算,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河南全省环境保护税收入约为32.3亿元,排污企业增加的税收负担整体可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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