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组指出:公平就业环境有待优化

告指出,就业歧视问题还在一定领域存在,社会普遍关注。“用人单位招录未婚未育女性和残疾人意愿低。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公开表示男性偏好,或者增加限制女性、残疾人的就业条件。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全国妇联开展了关于女性就业权的调查研究。受生育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影响,24.7%的受调查者表示在求职中感到招聘单位不愿意录用已到生育年龄而尚未生育的妇女。”

此外, 告还提到就业歧视的救济渠道不顺畅问题。妇联调查数据显示,在职场遭遇性别歧视时,受调查女性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仅占2.4%。由于招录环节的受歧视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受歧视问题无法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没有将就业性别歧视列入监察事项;跨区域招聘的性别歧视因属地化管理,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法履行监管职责。

执法检查组建议,一是修订就业促进法,加强与劳动、教育、妇女等相关法律的协同,加快制定人力资源开发等相关法律;二是结合已经出台的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完善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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