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正式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修改稿提出,物业服务人不得将人脸识别、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作为唯一物业服务手段。
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一条提到,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人在保证业主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依法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开展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但不得将人脸识别、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作为唯一服务手段。
同时,草案修改稿提到,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应当袋装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同,并投放到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地点。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的收集和中转,并运送至市城市管理局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区城市管理局和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均不得以清运装饰装修垃圾为由收取费用。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提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提供;逾期未提供的,责令建设单位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市场平均售价和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支付专款,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用于购置、租赁物业服务用房,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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