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禁止乱倒垃圾、污水的通告

为持续推进创卫工作开展,进一步提升市容环境卫生秩序,营造一个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现就我市城区内禁止乱倒垃圾、污水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区街道两侧、社区巷道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严禁向街路、人行路面、雨水井箅等公共设施泼倒污水、垃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投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从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丢弃、抛洒垃圾。

三、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堆放在门前人行步道上,严禁与生活垃圾混倒,按规定投放在指定位置。

四、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要做好包扎苫盖,严禁沿途丢弃、抛洒或者随意倾倒。

五、各街道门店要严格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履行义务,确保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秩序达标。

六、发现乱倒垃圾、污水的违规行为,执法人员要及时劝阻制止,对多次批评教育仍屡教不改的,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倾倒的垃圾归还当事人。

七、对抗拒管理、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市民群众举 各种乱倒垃圾、污水行为,举 电话:6822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松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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