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问题讲解关于重污染天气处罚的依据

今天,河北很多局的环保朋友咨询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处罚依据!一般企业能不能处罚?是不是拒不改正才能处罚?笔者搜集了一些依据,并作出归纳总结,望对大家有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 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家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法律适用的请示的回复

2018-01-24

来信:

在日常执法中发现个别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在法律适用中存在意见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款在实际操作时,排污量不容易界定)。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款没有明确执法主体,而且没有自由裁量,同时该条款中所表述的“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中是否适用于执行停产措施的工业企业)。为慎重执法,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究竟适用哪个条款予以处罚,望给予解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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