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秋冬季节严禁焚烧秸秆的通告
任政告〔2018〕73号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市秋冬季节严禁秸秆焚烧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秋冬季节,广大农民群众和农业经营者要妥善保管、处置农作物秸秆,严禁在我市辖区内露天焚烧。
二、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层层落实责任,强化巡查,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
三、加大对焚烧秸秆行为的处罚。农业经营主体露天焚烧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他人露天焚烧农业经营主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焚烧当事人的,对焚烧当事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农业经营主体或他人,因露天焚烧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积极鼓励秋季农作物秸秆粉碎还田,秸秆饲料化、基料化、青贮化综合利用。
五、禁烧秸秆是大势所趋,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我市严禁秸秆焚烧的相关规定,互相监督,人人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努力保护我市生态环境,维护大气环境质量。对故意焚烧秸秆等违规不法行为,广大群众要踊跃举 ,举 电话:环保热线0317-12369,火警119,匪警110。
特此通告。
任丘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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