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昌县县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昌普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 [2018] 11号)精神,南昌县县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县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调整南昌 县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县城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0. 80元/吨调 整为0.85元/吨;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县城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和商业、 基建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0. 80元/吨和1. 00元/吨统一调整为1.20元/吨;

(三)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

县域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1. 00元/吨调整为1.20元”吨;

(四)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

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照上述各类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由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自来水用户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 代收后,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三、本次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时间

从2018年7月1曰起实行,7月1曰以后的第一次抄表仍按原标准执行。原南昌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南昌县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南价费字〔2010〕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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