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泰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 泰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介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泰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重点工作,并发布5件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基本案情】原告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科学研究中心系经合法注册的社会公益组织。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超标准向大气排放烟尘等污染气体的行为,故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其排放设施立即进行整改,停止超标排放污染气体的行为;判令被告在主流媒体上就其环境污染的行为对社会大众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气体造成的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500万元以及其他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案件起诉后,被告公司积极查找排放污染物超标原因,对有问题的窑炉进一步调整改造,调整原料成分,从源头上降低玻璃成分中二氧化硫污染物的含量,改善脱硫设施,提高脱硫效率。整改后的外排废气均稳定达标排放,在线数据上传正常。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向法院出具《关于对山东某玻璃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处理情况的说明》,对被告的整改情况予以确认。原告以被告已经采取一系列环境治理措施,达到了诉讼目的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某玻璃有限公司在原告起诉之后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对山东某玻璃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亦予以确认,山东某玻璃有限公司的整改行为可以视为对环境污染的恢复性司法承担,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据此,法院准许原告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市法院受理的第一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对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落实公众参与原则,弥补行政执法手段的不足,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案件审理过程中,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法院主动到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到被告公司督促其进行整改,使被告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和将要面对的环境修复巨额费用,积极进行整改,并确保排放气体达标,得到了原告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认可,实现了环境公益诉讼目的。本案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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